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14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直管公房使用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某主审、审判员汤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坐落于沈阳市X区X街X-X号某室的房屋为公有住房,产权人为皇姑区房产局,1986年12月16日刘某取得了上述房屋的公房准住通知书,该房系动迁后回迁后所得。其后刘某于1992年曾将此房借予王某并收取王某3万元。王某使用该房至今。1995年4月,王某取得上述房屋的公房使用证,刘某在2008年8月28日向皇姑区房产局递交了签订租赁合同申请表并获得批准。现刘某于2011年1月17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刘某为争议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焦点为刘某、王某哪方为争议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因争议房屋性质为公有住房,故双方实际争议的应为哪方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从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刘某通过回迁方式最初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但王某现已经产权人同意成为争议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从房屋租赁的法律关系讲应是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经协商后就房屋租赁一事形成的自愿行为,故法律不应强行干预行为人间的自愿行为,故刘某要求对王某同争议房屋产权单位已经形成的租赁关系再另行确认其为使用权人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双方争议的双方通过何种方式转移的使用权一事,因该房的管理单位已表明现无法查到原始的更名手续,而王某对刘某诉请仅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系通过买卖方式转移的使用权,但其未能提供证人到庭质证亦未能提供证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刘某曾收取王某3万元,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2467元,由刘某自行承担。

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为沈阳市X街X-X号X号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主要上诉理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查清原来的承租人是上诉人现在又如何变成被上诉人的情况夏,认定被上诉人与产权单位租赁关系存在,又认为法律不干预行为人间的自愿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审理查明:坐落于沈阳市X区X街X-X号343的房屋为公有住房,产权人为皇姑区房产局,刘某于1986年12月16日取得了上述房屋的公房准住通知书。现王某一直占有使用争议房屋,王某于1995年4月取得争议房屋的公房租赁使用证。刘某主张诉争房屋是1992年借给王某使用,并收取王某3万元。王某主张诉争房屋是从刘某处购买,价款5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关的房款收据、买卖协议等证据证明。现刘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刘某为争议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

上述事实,有公房准住通知书、租赁使用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其为沈阳市X区X街X号343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其主张诉争房屋系借给被上诉人使用,并自述收取了被上诉人3万元,提供了1986年取得的房屋准住通知书;被上诉人抗辩主张系从上诉人处购买诉争房屋的使用权,亦未能提供相应的交付房款收据、买卖协议等证据,但提供了1995年4月取得的诉争房屋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本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双方关于诉争房屋存在的是借用关系还是买卖关系,但可认定刘某通过回迁方式最初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承租权,王某后来经产权人皇姑区房产局同意取得了诉争房屋的公房租赁权证。现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持有的公房租赁使用证不具合法性,故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持有诉争房屋公房租赁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诉争房屋的租赁使用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7元,由上诉人刘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汤涛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华荻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