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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沈民三终字第167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赵某丙,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丁。

上诉人刘某因与沈阳市X区居民委员会、辽宁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某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顺

审判员冯立波

审判员赵某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黄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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