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广饶县大王某六股路村村民委员会、广饶县大王某六股橡胶管厂买卖锅炉煤、钙粉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6-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中经终字第3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某X村民。

委托代理人连铭鑫,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大王某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大王某六股橡胶管厂。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厂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买卖锅炉煤、钙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连铭鑫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某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艳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