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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乙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郭某乙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乙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9月26结婚,1998年2月27日儿子孙某洋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某,也未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2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子,名叫孙某洋。现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某裂,双方仍有和好和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郭某乙与被告孙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郭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宿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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