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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某人胡永亮,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乔某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X及其委托代某人胡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X诉称,我与被告相识后于2010年5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因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与我生活仅三个月即于2010年8月离家外出,我曾到被告娘家寻找被告,未果。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000元,诉讼费我自愿承担。

被告李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在西安打工期间相识仅三天后即于2010年5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吵打。2010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要去西安打工,原告不同意,想让被告在原告家附近打工,被告不同意后便执意离家外出,至今不归。期间,原告曾寻找被告,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000元一节,有证人张某乙、丁某、代某某、武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仅三天即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常发生争吵,共同生活仅三个月被告便离家外出至今不归,双方之间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长期不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之诉暂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与被告协商或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X与被告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某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瀚武

审判员靳华勇

代某审判员魏某国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王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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