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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5月1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1年5月25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7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犯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犯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徐来斌、张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晁某驾驶豫x号货车,从焦作市焦煤能源集团中马矿运送标准末煤到河南金天化工有限公司途中,将其中的38.052吨标准末煤,卸到被告人李某指定的(略)新能源油库院内,之后往卸下的标准末煤中掺加煤矸石,以次充好,并重新装上车。被告人李某付给被告人晁某5000元,将卸下的未掺煤矸石的25余吨标准末煤占为已有。2011年5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晁某驾驶货车到达河南金天化工有限公司,经公司化验煤的发热量时被发现。后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8.052吨标准煤与次品煤之间的差价为x元,25余吨标准末煤的价格为x元。

检察机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晁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晁某辩称:卸下来的三格末煤具体有多少吨我不知道,当时商量卸下三格煤,用一格半掺,一格半他占为己有,装到原吨数,一格半给5000块钱。当天掺煤时我不在场,具体掺多少我不清楚,我当天得了1500元钱,借款顶了3500元。

被告人李某辩称:卸下三格煤占一半掺了煤矸石,剩下的占为己有。

被告人晁某的辩护人辩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晁某诈骗金额没有依据。被告人晁某在诈骗是被发现,属于犯罪未遂。并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对被告人从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晁某驾驶豫x号货车,从焦作市焦煤能源集团中马矿运送标准末煤到河南金天化工有限公司途中,将其中的38.052吨标准末煤,卸到被告人李某指定的(略)新能源油库院内,之后往卸下的标准末煤中掺加煤矸石,以次充好,并重新装上车。被告人李某付给被告人晁某5000元,将卸下的未掺煤矸石的19余吨标准末煤占为已有。2011年5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晁某驾驶货车到达河南金天化工有限公司,经公司化验煤的发热量时被发现。后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8.052吨标准煤与次品煤之间的差价为x元,25余吨标准末煤的价格为x元。

上述事实认定的依据: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晁某的供述与辩解。前几年我跟大车跑运输时,经常到那个煤场老板经营的沙场拉大沙,就认识了那个老板。后来我购买大货车自己跑运输给金化公司运输末煤期间,也曾给他打过电话说自己有大车跑运输的事,但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2011年我开始往金山化工运送末煤后,大约4月份,那个煤场老板就同我联系,说在经营的煤场卸煤矸石粉,以次充好(以次品煤充当标准煤)得些好处费以及次品煤与标准煤之间的差价。5月31日,我的大车去焦作马村区中马矿装煤往获嘉县金山化工有限公司送煤,我只是挣运费,煤是金山化工的,我是经过四方运输公司往金山化工送煤的。回来时,车被修武县公安局交警扣押在方庄一个停车场,我托煤场老板说情,说罚款的事,当天,我借煤场老板三千多元钱交了罚款,到第二天放车后,我在他指定的院子里将车的后三格末煤全部卸下来,换成掺有煤矸石的次品煤,后给我现金1500元,余下的3500元顶我借他的钱。这钱是他给我的标准煤与次品煤之间的差价。当时出厂的末煤总吨数是63.42吨,总共五格,他卸下三格,大约30吨左右,他大约留下10吨煤,又把卸下的那20吨煤掺了一些其它东西拌好,又给我装上了车。

我是2011年5月13日在中马煤矿拉的煤。到矿时间是5月13日上午10时40分,离开矿区时间是5月13日上午11时16分。我从中马煤矿拉的末煤往获嘉县金天化工有限公司送。我的大车上放有焦煤公司的销煤发货单,单据上都有显示准确的吨数、车号及时间,拉有63.42吨末煤。5月13日我经营的x号货车被修武县交警队扣押了,5月14日上午9点多钟去处理的,大约上午10点多钟离开交警队的。司机郭某清驾驶车辆往吴村X村时,我让司机下车,开我的轿车,在路边等我,我驾车就往吴村去了,直接有人在路边接住我,开车到吴村X路边的一个油厂院内去卸的煤。铲车司机开了一辆铲车用自制的推煤铲,将挂车上的后三格煤全部推到地上了,之后,就让我把车开到一边,他用铲车把一些比较灰的煤矸石粉同末煤掺在一起,后来将这些煤矸石装到车上,过称后,给了我5000块钱(其中3500元是我借煤场老板的钱,所以煤场老板给了1500元现金),我就开车往获嘉县金天化工公司送煤了。铲车司机在院内掺粉时,我在场看到掺有三、四铲煤之后我就离开了,等我到车跟前时,他们都把掺好的煤都装好车了,具体掺有多少我不知道,当时我把车上的五分之三的好煤换掉时,我心里害怕就走过了。我将好煤卖掉以次充好的目的就是想弄点钱归自己开销。

卸下来的三格末煤具体有多少吨我不知道,后三格末煤是用铲车全部推下来的,当时出厂的总吨数都有,末煤的净重是63.42吨。按净重的63.42吨除5等出来的数是每格煤的吨数,再用得出的每格末煤的吨数乘于3等出来的就是后三格的末煤的吨数,就这样算是比较准确的。

被告人晁某当庭供述:当时商量卸下三格煤,用一格半掺,一格半他占为己有,装到原吨数,一格半给5000块钱。当天掺煤时我不在场,具体掺多少我不清楚,我当天得了1500元钱,借款顶了3500元。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李某2011年5月31日供述:大约前有十几天的一天下午,获嘉县一个姓晁某年青孩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拉煤货车在修武方庄被交警查扣了……。第二天上午,姓晁某孩又给我打电话问我要煤不要,现在交过罚款车出来了,我说要,他又问我如何装煤和卸煤的,多少钱,我说次品煤的发热量能达到2000多大卡左右,每吨200多块钱,我把三格的好煤卸下来,再给你掺些次品煤,再装上车和出厂的吨数相符,你把剩余下的好煤给我,我给你5000块钱差价款。姓晁某孩就同意了,随后他开货车到吴村转盘,我俩见面后,就把车开到转盘北侧新源油厂院内,我用铲车把这辆货车的挂车后三格好煤卸下来后,又用铲车将部分好煤与次品煤掺在一块均匀后,把掺加有次品煤都又装到货车过称后和原吨数相符后,姓晁某孩就开车走了,我也没有给他钱。我不知道具体往次品煤内掺了多少吨好煤,我用铲车铲了六、七铲的好煤往次品煤内掺均匀,大约每铲有三吨左右。还剩余五吨多的好煤,这五吨多的好煤我自己用了。因为他卖给我煤的前一天,他的货车被交警扣在方庄了,需要交罚款,他没有钱,他向我借了三、四千块钱,当时,他把煤卖给我后,我也没有现金给他,跟他说这5000块钱的煤钱顶一部分借款,余下的钱下次见面再补上,这个孩也没有说啥就走了。煤矸石本身不发热量还吸热,把煤矸石掺些好煤就是次品煤。

被告人李某2011年7月13日供述:我的煤矸石是每吨200元钱,他车上的末煤是每吨价值700元左右。我给他车上装有二十多吨煤矸石,又掺有大约五、六铲的末煤,过称后与原来的吨数相符,他就开走了。末煤的重量轻,每铲有2—2.5吨左右,那五、六铲末煤大约有十几吨左右,具体吨数我不知道。

被告人李某2011年7月23日供述:煤矸石粉重,每铲车有三吨重,末煤轻,每铲车有2—2.5吨左右,我卖给他有六、七铲车煤矸石粉,大约有二十吨左右,当时我从他车上卸下来的末煤又铲了五铲车掺搅到那二十一吨左右的矸石粉内,都给他装到货车上了。就是有5吨多的末煤未掺,我自己用了。我卖给他的煤矸石是每吨200元。

被告人李某当庭供述:当时卸了三格,卸下的三格占一半掺了煤矸石,剩下的占为己有,我付给晁某5000元,晁某被查住时借我钱想不起来是否抵煤款了。

2、被害单位陈述。

被害人徐x年5月14日陈述:我叫徐庆兵,男,现在河南金山集团获嘉金路物流有限公司三部工作,任部长。我来报案。我公司委托获嘉县顺祥物资有限公司车队向公司运送末煤,2011年5月14日下午14时许,顺祥物资有限公司车队的大山乡X村晃宇航驾驶的豫x半挂货车从焦作焦煤能源中马矿运回到我公司的50吨末煤,停放在金天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经从货车中综合提取的末煤化验末煤的发热量,发现低于中马矿的发热量标号。下午五时许,我公司检验员对货车上的末煤进行检验,结果是前五分之二为5598卡,后五分之三煤煤矸石,发现热量为774卡。为此我公司认为该车主与司机从中将末煤以次充好,调换20多吨末煤,给我公司造成x元的直接损失。后报案将涉案人员扭送到派出所。

被害人徐x年5月21日陈述:2011年5月14日晚上我报案的煤的总吨数不正确,还有被调换的末煤吨数也不正确。该车拉煤的挂车分为五个格子,总吨数为63.42吨,每格煤重12.684吨,三格煤重38.052吨,我们是按每吨830元购买(不含税价格),总价值是x.16元。

3、证人证言

证人郭xx证明:我是晁某雇佣司机。今年二月份开始给他开车的,开他的豫x解放货车。5月13日早上,我和小杰一块从修武县中马矿拉了一车煤往金天化工送,车到方庄被交警扣了。今天早上晁某去了才把事情处理好,车出来后,晁某让我把车开到辉县X村的那一片后,他让我和小杰下车在路边等,他开车走了,停有一个来小时后,晁某让我去找他,我就开他的小车找到他后,他就让我开货车和他一块来金天化工送煤了。车到金天化工过了磅,厂里取样化验说是不合格,说是煤被换成煤矸石了,不让卸,后来厂里的人就把我们叫到派出所了。晁某没有和我说过换过煤矸石的事,当时我在小车上睡觉,不知道他开哪了,现在想想他那时应该就是换煤矸石去了。

证人曹xx证明:我是晁某雇佣人员。我是今年5月X号开始跟晁某干的,主要是跟车,昨天早上我和郭某清一块从修武县中马矿拉了一车煤往金天化工送,车到方庄转盘被交警扣了,一直扣到今天上午。车出来后,晁某让郭某清把车开到辉县X村一个厂里,他让我和郭某清下车在小车里等他,他就在那厂里让人用铲车从拉煤车上卸下一部分煤,又装上一些煤矸石后,就让郭某清开货车和他一块来金天化工送煤了。车到金天化工过了磅后,被化工厂的人发现煤被换成煤矸石了,不让卸,后来厂里的人就把我们叫到派出所了。晁某没有和我说过换过煤矸石的事,郭某清也不知道,我们都是见铲车卸煤时知道的。

4、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2)焦煤公司地销煤发货单、河南金天化工有限公司原燃料准运单。证明被告人晁某运送金天化工有限公司的末煤净重63.42吨,发货日期是2011年5月13日10时40分至11时16分,发货单位是中马矿。

(3)河南金天化工有限公司称重单

证实:2011年5月14日13时40分,金天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晁某驾驶的豫x号车进行了称重,皮重为79.28吨(x),车皮重为16余吨。

(4)河南金天化工有限公司化验结果公布表。证明2011年5月14日,被害单位金天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晁某运送的煤的发热量进行化验,结果为车前二格为5589大卡,车后三格为774大卡。

(5)、增值税发票、煤炭买卖合同。证明金天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的煤炭买卖情况。

(6)车辆运行明白卡、金山公司封条。证明被告人晁某在2011年5月13日运煤时的装车过程、封条情况以及进厂时间的封条情况(金天公司专用)。

(7)涉案物品照片。证明从照片上就可以看出,被告人豫x号货车运送的标准末煤前两格与后三格明显不一样。

5、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38.052吨标准煤(发热量5589大卡)与次品煤(发热量774大卡)之间的差价为x元。

6、获嘉县公安局获字(2011)X号补充侦查报告书。

证明卸下的标准末煤中应有25.368吨标准末煤未掺煤矸石;中马矿原属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现属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管辖。

7、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2011(052)号鉴定结论书一份。

证明25.368吨标准末煤(发热量5598大卡)的价格为x元,25.368煤矸石的价格为1015元。

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赔偿协议书一份。证明案发后,晁某家人与四方运输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四方运输公司20.7万元,已赔偿1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被告人晁某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晁某、李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晁某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秀艳

人民陪审员李某国

人民陪审员吴翔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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