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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伦武,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祝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

原告朱某与被告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某祥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伦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某甲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汝城县精神病医院治疗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祝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月19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祝某甲建,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注意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自2010年8月份,原、被告发生口角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祝某甲建由原告抚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债务各自偿还。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朱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汝城县民政局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19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汝城县精神病医院诊疗证明书两份。拟证明被告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10年元月13日至2010年2月4日、2011年9月18日至今在汝城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3、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0年8月5日暴力殴打原告。

4、收款收据及摩托车统一销售票一份。拟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有音箱、功某、DVD、电视一套,冰箱一台及摩托车一辆。

被告辩称,被告希望能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则婚生儿子祝某甲建由被告抚养,被告住院期间,被告父母愿代为抚养祝某甲建,要求原告承担适量小孩抚养费。

被告向本院提供汝城县精神病医院诊疗证明书一份,拟证实被告患精神分裂症在汝城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4及被告提供的汝城县精神病医院诊疗证明书,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提出不是事实,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祝某甲于2008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月19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祝某甲建。被告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10年元月13日至2010年2月4日期间在汝城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4月,原、被告一起外出浙江打工,打工期间即2010年8月份,被告病情复发回到家中,此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并再无联系。2011年9月18日,被告祝某甲精神分裂症复发,目前在汝城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置办有音箱、功某、DVD、电视一套,冰箱一台及摩托车一辆,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被告祝某甲患精神分裂症并多次复发,导致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8月份起分居生活至今并再无联系,可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朱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祝某甲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某与被告祝某甲法定代理人祝某乙就原、被告婚生小孩祝某甲建的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一、婚生小孩祝某甲建由被告祝某甲抚养,在被告祝某甲发病期间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原告朱某自愿给付小孩抚养费x元。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选择,原告朱某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二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置办的共同财产归被告祝某甲所有;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朱某不同意与被告祝某甲和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祝某甲离婚;

二、婚生小孩祝某甲建由被告祝某甲抚养,在被告祝某甲发病期间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原告朱某自愿给付小孩抚养费x元(已兑现)。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选择,原告朱某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

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置办的共同财产归被告祝某甲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某祥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思娟

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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