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与许某甲、葛某某购销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一中经终字第34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又名朱某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南汇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季石明,上海市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甲(又名许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德荣,南汇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男,个体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朱某某因购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8)汇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石明、被上诉人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德荣、许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葛某某因另案被羁押在青浦监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8年3月29日,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葛某某一起到被上诉人许某甲处购买了价值(略).60元的生猪。葛某某向被上诉人许某甲出具了欠条,载明其欠许某荣猪款人民币(略).60元,一个月一次付清。因许某甲与葛某某不相识,故要求同来购猪的朱某军在欠条上签字,朱某军签上“收猪朱某军”。到期后,葛某某和朱某军未给付猪款。遂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军与被上诉人葛某某一起向被上诉人许某甲购猪后,在出具给被上诉人的欠条中明确写明了购方收猪人朱某军和欠款人葛某某,可见朱某军在购销过程中完全是购方合伙人的身份,且办妥了欠款手续,朱某军与葛某某同属购方。朱某军仅愿承担中介人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因葛某某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缺席判决葛某某和朱某军共同给付许某甲猪款(略).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以“其仅是中介人,实际买主是葛某某”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提供了葛某某在1998年11月10日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仅是中介人,实际买主是葛某某。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被上诉人不认识葛某某,只认识朱某军,朱某军应承担还款的责任;上诉人提供的葛某某在1998年11月10日写的情况说明是上诉人伪造的证据。

1999年11月2日,本院去青浦监狱向葛某某作了本案的情况调查。葛某某反映:其是经朱某军介绍向许某甲购买的生猪,朱某军是中介人,葛某某根据朱某军联系的生猪的数量给其介绍费;1998年3月29日的欠条是葛某某写好后,许某甲因不认识葛某某不予接受,葛某某划去其签名,另写好欠款人三个字,朱某军在后面补签了“收猪朱某军”;1998年11月10日情况说明葛某某承认是其在警署写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29日,葛某某经朱某军介绍向许某甲购买了价值(略).60元生猪。因许某甲不认识葛某某,葛某某遂在出具给许某甲的欠条上将“欠款人”后其签名划去,另写了“欠款人”,朱某军在后面签上“收猪朱某军”。嗣后,许某甲未收到货款。

本院认为,在1999年11月2日,本院去青浦监狱向葛某某所作的情况调查中,其承认:1998年11月10日情况说明系其所写;葛某某经朱某军介绍向许某甲购买生猪,这批生猪为葛某某实际所得,葛某某是根据朱某军联系的生猪的数量给朱某军介绍费,葛某某承认自己是向许某甲购买生猪的买主。故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是许某甲,葛某某是债务人。上诉人认为其仅是中介人,实际买主是葛某某,应由葛某某承担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朱某军与葛某某是合伙买方的事实有误,导致对本案的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8)汇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被上诉人葛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许某甲生猪款(略).60元并支付自1998年4月30日起至偿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元,由被上诉人葛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元,由被上诉人许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茹鹏麟

代理审判员卢进

代理审判员章立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洪卫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