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诉讼代理人马俊伟,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赵某丁、连某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郭某伟,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赵某丁、连某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某戊,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故意伤害,2010年5月15日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某某,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己,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故意伤害,2010年7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赵某丁、连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诉讼原告人张某丙、赵某丁、连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马俊伟、郭某伟,被告人刘某戊及其辩护人武某某、刘某己及其辩护人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补充证据,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长审限。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决定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4月30日晚上9时许,因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等人在禹州市X村X路边刘某快餐店对面加油站东围墙外小路上与张某丙、赵某丁、连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刘某戊持菜刀将张某丙砍致轻伤、持小刀将赵某丁捅至轻伤,刘某己持刀将连某砍至轻伤。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赵某丁诉称:请求依法从重、从严追究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的刑事责任,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某诉称:请求依法从重、从严追究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的刑事责任,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被告人刘某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对张某丙、赵某丁致伤的事实无异议,对连某的伤情也是自己行为,而不是被告人刘某己所为。

被告人刘某戊的辩护人辩称:第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该过错行为是本案的起因。第二,本案件是一种激情犯罪,主观恶情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三,被告人刘某戊当庭承认三个被害人均是其自己行为的认罪态度比较积极,应当给予肯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戊应当作出从轻、减轻的刑事判决。

被告人刘某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对连某砍至轻伤有异议,辩称连某的伤不是其致成的,当时是去劝架拉其兄弟的。

被告人刘某己的辩护人辩称:第一,受害人张某丙具有极大过借,认定被告人刘某己的证据不足,提出被告人刘某己无罪,从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0日晚上9时许,因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等人在禹州市X村X路边刘某快餐店对面加油站东围墙外小路上与张某丙、赵某丁、连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刘某戊持菜刀将张某丙砍致至轻伤、持小刀将赵某丁捅至轻伤,刘某己持刀将连某砍至轻伤。

另查明: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向法庭递交有医药费票据3张;显示住院15天计人民币5660.76元、交通费票据33张某丙人民币595元、鉴定费票据1张某丙人民币4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丁向法院递交有医药费票据3张,显示住院16天计人民币x.34元、交通费票据48张某丙人民币693.50元、鉴定费票据1张某丙人民币4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某向法庭递交有医药费票据1张,显示住院16天计人民币5098.64元、交通费票据61张某丙人民币979元、鉴定费票据1张某丙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在庭审中虽有异议,但是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继尔发生厮打,厮打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的致害行为,被害人张某丙、赵某丁、连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向法庭递交有医药费票据3张(显示住院15天计人民币5660.76元、鉴定费票据1张某丙人民币4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丁向法院递交有医药费票据3张(显示住院16天计人民币x.34元、鉴定费票据1张某丙人民币4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某向法庭递交有医药费票据1张(显示住院16天计人民币5098.64元、鉴定费票据1张某丙人民币400元);经审查为有效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向法庭提供的交通费票据33张某丙人民币59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丁向法庭提供的交通费票据48张某丙人民币693.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某向法庭提供的交通费票据61张某丙人民币979元,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赵某丁、连某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均存在有车次票据连某、往返起止地点、时间不明等情况,反映不出交通费用的真实情况及实际数额,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赵某丁、连某提供的交通费数额不能全额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赵某丁、连某提出的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标准、范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计算支付。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丁、连某向法庭提出要求被告人刘某、刘某己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戊辩称其持刀对张某丙、赵某丁致伤的事实无异议,对连某的伤情也是自己行为,而不是被告人刘某己所为,被告人刘某戊的辩护人辩称:第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该过错行为是本案的起因。第二,本案件是一种激情犯罪,主观恶情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三,被告人刘某戊当庭承认三个被害人均是其自己行为的认罪态度比较积极,应当给予肯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戊应当作出从轻、减轻的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己辩称其持刀对连某砍至轻伤有异议,辩称连某的伤不是其致成的,当时是去劝架拉其兄弟的。被告人刘某己的辩护人辩称:第一,受害人张某丙具有极大过借,认定被告人刘某己的证据不足,提出被告人刘某己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理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也与本院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6月12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经济损失8939.1元(其中:医药费5660元、误某657元、护理费922.1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4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四、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丁经济损失x.74元(其中:医药费x.34元、误某700.8元、护理费983.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80元、营养费48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4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五、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某经济损失8643.04元(其中:医药费5098.64元、误某700.8元、护理费983.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80元、营养费48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赵某丁、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某生

人民陪审员:刘某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光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