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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诉被告宝鸡市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宝鸡水泵厂职工。

被告宝鸡市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任某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凯,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诉被告宝鸡市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1975年12月由劳动局招工进入市电影修造厂任某工,1984年并入市汽车轴瓦厂,1988年又并入宝鸡水泵厂离心泵分厂工作。1992年6月与宝鸡水泵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停薪留职协议书,并于当年7月开始给厂里缴纳了停薪留职保险金。2002年本人要求回厂里上班,厂里以没有工作岗位为由而拒绝安排,至此一直靠在社会上打零工维持一家五口人的生活。原告作为该厂固定工和在职人员劳动关系一直保留在厂里从未变更。2008年得知宝鸡水泵厂政策性破产,被宝鸡市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全盘接管,包括对职工的安置。但原告未得到任某安置,现依据相关法律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破产安置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x元和失业保险金x元。

被告辩称,原告不属于宝鸡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应当安置的人员,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经审理查明,徐某生于X年X月X日,1975年12月参加工作,因其工作单位并入宝鸡水泵厂,而于1988年进入宝鸡水泵厂离心泵分厂工作,系全民固定工。1992年6月12日徐某与宝鸡水泵厂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协议书》,约定(摘自协议内容):停薪留职期间停发本人在厂享受的一切企业集体福利待遇和劳动待遇,如基本工资、津某、医疗费、通勤费、独子费、工种粮、房费补贴、小孩入托补助、家属医疗费报销、劳动保护用品等及一切福利、劳保待遇和工资变更。根据八七年四月五日厂长会议纪要,要求停薪留职者本人必须按月(每月十日前)交纳20的基本工资作为退休基金(可签订合同)。如连续三个月不交纳者,厂内予以除名。停职期间保留其全民身份,调出手续可按正式职工同样对待。同时合同还约定凡本人申请停薪留职者,需经厂部同意并签订此合同,方可生效;停职期间中断工龄,待要求复职时,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厂部同意后方可复职,上班后再连续计算工龄。合同签订后,于1992年7月6日徐某向宝鸡水泵厂缴纳了92年6月至95年6月停薪留职保险费604.8元,于1996年3月1日缴纳停薪留职管理费3214元。2007年8月1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宝鸡水泵厂破产还债,成立宝鸡水泵厂破产管理人。2008年8月18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宝鸡水泵厂破产清算程序。2008年11月24日,宝鸡水泵厂破产管理人向宝鸡水泵厂原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2009年6月1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宝鸡水泵厂破产管理人自即日起终止执行职务。

又查,2008年7月23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甲方)与陕西省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宝鸡市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关于收购并整合宝鸡水泵厂破产资产之协议,约定乙方和丙方收购资产应付的价款,除支付给宝鸡市水泵厂破产管理人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处理敏感性债务和支付一次性安置职工(一次性安置职工花名册X件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费用之外,其余部分全部留给丙方用于安置职工和企业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属地政府管理之前的过渡期间的费用开支(费用使用计划加附件三)。丙方负责安置宝鸡水泵厂现有在册职工其中的383名(被安置职工花名册X件四)。原告徐某不在被安置职工花名册X。

另查,2009年6月24日宝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宝劳仲案字(2009)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徐某未举证据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对徐某诉宝鸡市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破产安置费、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不予受理。2010年12月31日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宝鸡水泵厂破产后,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做为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陕西省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宝鸡市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关于收购并整合宝鸡水泵厂破产资产之协议,依协议由被告宝鸡市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收购宝鸡水泵厂破产资产,负责安置宝鸡水泵厂现有在册职工其中的383名,而原告徐某不在被安置职工花名册X,因此原告徐某与被告宝鸡市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宝鸡市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破产安置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x元和失业保险金x元,显属诉讼主体错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对宝鸡市航天动力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凤

审判员晁靖云

代审判员罗小玲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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