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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乙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共党员,自2008年04月23日至2011年06月07日任范县工商局杨集工商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09月23日被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2月0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某乙在任范县杨集工商所所长期间,对辖区X乡老造纸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不予查(略),导致王XX在2010年05月01日至2011年06月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x.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惩(略)。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乙自2008年04月23日至2011年06月07日任范县工商局杨集工商所所长,期间,对山东省阳谷县人王XX(因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判(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略)罚金八十万元)在其辖区X乡老造纸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查(略),导致王XX在2010年05月01日至2011年6月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总价值x.5元。

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人窦XX、路XX、吴XX、朱X、许XX、杨XX、王一X、王XX证言,杨集乡派出所2011年06月22日出具的“关于集中清理整顿杨集辖区化工厂、豫北农药厂情况说明”,范县供电局杨集供电所证明,杨集乡政府关于落实《范县2010年第三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范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农药销货清单复印件,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张某乙任职证明,被告人张某乙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王XX案刑事卷宗复印件,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范县工商局杨集工商所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成立。鉴于张某乙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略)罚。根据张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略)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骞

审判员祖伟

审判员石宝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范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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