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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甲、广饶县大王某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中经终字第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大王某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某司法所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某司法所工作人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某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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