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大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区X路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乡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禄,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赔偿纠纷。
上诉人东营市大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自1995年起,陆续在上诉人处工作,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7月13日上午11时,被上诉人与其同事张建永受被上诉人方安排外出干活途中不慎摔伤。2000年7月13日,被上诉人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医某治疗,2000年7月26日出院,花去医某某2978.2元,出院后,被上诉人又多次进行复查和药物治疗,共计支出医某费、治疗费1689.1元、交通费1030元、鉴定费250元。后经东营市东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上诉人为工伤,2000年12月29日经东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2000元。1999年东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医某某等各项损失共计(略)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具体支付办法为:2002年4月24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略)元,余款于2002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其它互不追究。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温刚
审判员刘国海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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