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X路办事处,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办事处信贷经营部副经理。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农业局,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东营区农机局副局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X路办事处诉称,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农业局因住房缺少资金,从我处借款550万元,期限自1998年4月7日至1999年4月6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农业局于2002年11月30日前付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X路办事处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自1998年4月7日计算至付清借款止)。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农业局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董庆忠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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