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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

被告:刘某,男。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和被告刘某于2006年在珠海打工时相识,2009年7月29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女刘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长子刘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我于2010年12月16日提出离婚,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我们的感情彻底破裂,无奈再次提出离婚,婚生长子被告刘某已领走,长女在我处生活。我抚养长女,被告刘某抚养长子,抚养费自理,无财产,被告在我处无责任田。

被告刘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子女我都抚养,抚养费自理。我有经济收入,原告李某没有经济收入,如果小孩都给我抚养,原告李某可以看望,并给她路费,没有责任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珠海打工时相识,2009年7月29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女取名刘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长子取名刘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16日提出离婚,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李某再次提出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均无财产。

另查明:婚生女儿刘某某一直随原告李某生活,婚生子刘某某一直随被告刘某生活,被告在原告处无责任田。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本院准许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离婚。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影响小孩的生活环境,婚生女刘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子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准许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婚生子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小孩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被告双方均有探视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李某华

审判员:董现立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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