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银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胜利油田电力总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市华联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厂会计。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该厂会计。
原告东营市银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华联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市华联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欠原告东营市银厦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略)元,于2002年6月30日前归还(略)元,余款于2002年10月底前全部还清。
二、原、被告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东营市银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董庆忠
代理审判员曹志海
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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