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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西城城市信用合作社与东营绿友生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胜利药业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初字第11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西城城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社信贷员。

被告东营绿友生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胜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西城城市信用合作社与被告东营绿友生物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胜利药业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3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理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西城城市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6193元,由原告东营市西城城市信用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孙洪武

代理审判员曹志海

代理审判员董庆忠

二○○二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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