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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市直老干部活动中心诉被告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驻马店市市直老干部活动中心。

被告毛某。

原告驻马店市市直老干部活动中心(以下简称老干部活动中心)诉被告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国亮,被告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干部活动中心诉称,原被告于5月1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不按合同的约定交付第二年的房租,经原告通知未果,为此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5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坐落于驿城区X街中段市直老干部活动中心临街门面房第X号房);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毛某辩称,原被告间的合同不能解除,应按协议内容继续履行。理由是,原被告间的合同已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而王震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已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是无效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契约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驻马店市X区市直老干部活动中心临街门面房,房屋编号为第X号,建筑面积为33.26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09年7月日至2012年7月1日;房屋年租金为x元,租金按年支付,合同签订之日,应交付1年租金,以后在每年的5月1日前交付;原告保证所出租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反诉产权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有原告负责清理等条款。被告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向原告支付了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的房租金x元。原被告间所诉争的房屋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由被告于2008年承租,租赁期间被告转租给案外人驻马店市恒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转租的到期日是2009年6月30日。在转租合同到期后,案外人不搬出该房屋,并形成本案被告起诉案外人侵权诉讼和案外人起诉本案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两起诉讼,侵权诉讼判令案外人搬出诉争房屋并赔偿本案被告的经济损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请求被驳回,两起纠纷的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至目前,诉争的X号门面房现仍由案外人使用,原告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所出租的房屋。

另查明,原告于2010年8月3日以被告没有支付第二年的房租为由,要求解除原被告间于200年5月13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2010年8月13日,原告就第X号门面房与案外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约定租赁期限为2010年8月11日至2012年8月11日,年租金为x元等内容。

上述事实,由经质证的合同、生效判决书及租金收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第1年的租金;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房屋的同时又在一年后将房屋另行出租给案外人,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同时原告所出租的房屋其完全有可能交付给被告,因此原告请求解除解除原被告间的合同没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市直老干部活动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市直老干部活动中心负担。审判长王秉光

代理审判员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邵翔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洪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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