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谢某诉被告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乡县人,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乐昌市人,工人,住(略)。

被告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龙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又名郴X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县X村。

法定代表人龙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住(略)。

原告谢某诉被告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光亮于2011年11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郴州浩丰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某某、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3日,原告被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聘用后,在其子公司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工作。2008年10月29日,原告被任命为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矿长。2009年1月15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徐家岭煤矿井下工作时,被顶板石头砸伤,后被送往永兴县人民医院抢救。原告住院26天后,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甲就要求原告出院并用他开出的草药继续治疗。2010年11月24日,原告的损伤经郴州市科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带伤工作并向龙某甲请求工伤待遇,但被告拖延办理工伤待遇的补偿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2011年11月,原告才知被告未替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的规定,被告没有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工伤工资待遇和工伤的其它补偿费用,但被告未明确答复。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向永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永兴县劳动仲裁委以没有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为由不予受理。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工资5000元/月×9个月)给原告;2、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按湖南补助标准5000元/月×8个月)给原告;3、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按湖南补助标准5000元/月×8个月)给原告;4、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700元;5、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病历,拟证明原告在煤矿井下受伤住院治疗情况。2、浩人字[2008]X号任命书,拟证明原告被任命为郴州浩丰矿业有限公司矿长,系该矿职工。3、浩人字[2008]X号任命书,拟证明朱燕被任命为郴州浩丰矿业有限公司行财总监,负责办证(包括工伤保险等事务)。4、司法鉴定书,拟证明原告在煤矿受伤为九级伤残。5、永劳仲不字[2011]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拟证明被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材料认定原告为工伤。6、司法鉴定协议书,拟证明原告鉴定伤情花费700元。

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辩称:一、没有在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工伤待遇赔偿程序。二、郴州科诚司法鉴定所不属于工伤认定机构,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劳动能力赔偿的依据。三、原告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应该由原告负主体责任。四、原告的无故辞职导致了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停工停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工伤赔偿请求。

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浩人字[2008]X号任命书,拟证明任命原告为郴州浩丰矿业有限公司矿长。2、矿长责任制和矿长安全责任书,拟证明原告为矿长,负责该矿全面工作。3、辞职报告,拟证明原告辞职时间与科诚司法所鉴定时间相差三天及由旧伤原因辞职与三天后痊愈的说法矛盾。4、记帐凭证、承包协议书、绩效考核标准书,拟证明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已经把煤矿生产承包给了原告。5、浩人字[2008]X号任命书,拟证明任命王贤为郴州浩丰矿业有限公司出纳,主要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煤炭销售、煤炭定价且配合行财总监的所有管理工作。

被告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被告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质证情况如下:

一、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对原告的证据1、2、3、4、5无异议。对原告的证据6提出不是事实,鉴定费应以发票为准。

二、原告对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的证据1、5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对煤矿安全管理负责,原告是在煤矿安全检查时受伤,并不能证明工伤保险是由原告办理。原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记帐凭证只是内部管理,承包协议只是就煤矿的生产承包,并没有包括工伤保险。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情况,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必须合法。同时还必须符合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认证如下:

一、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的证据6提出异议,因为原告的证据6不是鉴定费收据,只是一份协议,本院难以确定原告是否依协议履行,故本院对该证据拟证明的方向不予认定。

二、原告对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的证据1、5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的证据2、3、4拟证明的方向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的证据,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以上质证、认证情况,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龙某甲。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又名郴X矿业有限公司,系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是经工商登记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是龙某乙。原告受聘于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10月29日,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以浩人字[2008]X号任命书任命原告为郴州浩丰矿业有限公司矿长,主要负责矿山的一切大小事务(包括人事任免、材料进购及井下安全生产的全面工作),月收入5000余元。同时任命朱燕为行财总监,主要负责矿山的财务工作,并负责协调好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证件办理等事务。任命王贤为出纳,主要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及煤炭销售,且配合行财总监的所有管理工作,及煤炭的定价。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实行矿长责任制,矿长是该矿的直接负责人。原告与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签订了《绩效考核标准书》、《矿长安全生产责任书》、《煤矿生产承包协议》、《关于煤炭生产承包的补充协议》。2009年1月15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井下工作时被顶板石头砸伤。原告被送至永兴县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1、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肺某、血胸;3、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原告住院26天,花医疗费8300元。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替原告报销了全部医疗费。2010年11月21日,原告辞去了矿长职务。2010年11月24日,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以郴科诚所[2010](法)鉴(临)字第X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玖级伤残。2011年10月8日,永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仲不字[2011]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未提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书面证据,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和郴科诚所[2010](法)鉴(临)字第X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是否是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具备劳动能力鉴定资格的主体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原告提供的郴科诚所[2010](法)鉴(临)字第X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其鉴定主体是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因为原告提供的郴科诚所[2010](法)鉴(临)字第X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不是具备劳动能力鉴定资格的主体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所以该鉴定意见书评定的九级伤残不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即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某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结论)。原告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即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某障碍程度的等级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要求被告广东浩丰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永兴县X镇徐家岭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光亮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坚军

(本页无正文)

适用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某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某、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