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口区人民政府、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与华北油田天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沾化石油化工厂联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中经初字第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河口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区长。

原告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住所地河口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被告华北油田天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经理。

被告山东省沾化石油化工厂,住所地沾化县城。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厂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口区人民政府、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诉被告华北油田天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沾化石油化工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华北油田天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驳回起诉或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申诉处理。其主要理由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并作出终审判决,不应就同一案件再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以不应就同一案件再予受理为由,请求驳回起诉或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申诉处理,不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翼经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案件性质、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诉讼主体不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华北油田天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宪福

代理审判员于秋华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