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圆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71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妹,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乡X村二队。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市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圆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9)闵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周某妹、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胡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上被告委托代理人栏内由“王某荛”签名。合同约定:由原告(乙方)购买被告(甲方)位于本市闵行区X路X路口的海达大厦A幢底层B-H室,该房屋面积18柚-19柚平方米,售价款(双方约定为闭口价人民币(略)元,甲方定于1997年10月30日前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应按市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违约利息。1997年7月10日、15日原告交付王某荛支票二张金额,分别是(略)元及(略)元;同月25日及8月11日原告交付章来发支票二张金额分别是(略)元及(略)元;8月28日原告交付章来发处会计傅琼支票一张,金额为(略)元。1997年7月24日,原告交付被告人民币(略)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盖有被告财务章的收据一份,载明金额为(略)元。审理中,原告认为已交付被告购房款(略)元,被告在审理初期认为未收到以上款项,后经章来发出具收到原告购房款(略)元的书面证明,被告亦予以认可。同时被告提出原告购买的房屋现已由其另行出卖与上海市闵行区邮电局,且该份预售合同于1998年6月10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登记备案。对此原告认为该份合同签订在后,说明被告是恶意的。在审理中,原告曾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退房款(略)元并支付违约利息(略).80元,后又坚持原来请求,但将请求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时间算至1999年8月5日。另查明,海达大厦由被告立项开发,于1997年1月17日取得《预售许可证》,1996年6月20日,被告与浙江省诸暨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就该大厦施某签订《建筑工程施某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付的工程款以房屋折价交付,原告所购买的标的房亦在该合同约定的折价房内。据此,被告于1997年6月15日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浙江省诸暨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章来发销售海达大厦商场、住宅、办公楼、地下室车库。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生效后,将其送交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备案。本案被告委托章来发进行销售,并将预售合同交付章来发,导致原告与其签订预售合同,事后被告在未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又将包含有原告购买的房屋另行出售给闵行区邮电局,并依法进行了登记,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与上海市闵行区邮电局签订的预售合同可对抗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预售合同,故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预售合同应予解除,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之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由于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被告除返还依据该合同取得的房款外还应依法赔偿原告损失。据此,原审法院于1999年8月25日作出判决:一、原告上海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圆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上海圆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房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六万元;赔偿原告以二万元计从1997年7月10日起,以三十八万元计从1997年7月15日起,以二十万元计从1997年7月24日起,以四十万元计从1997年7月25日起,以一十八万元计从1997年8月11日起,以八万元计从1997年8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66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后上海圆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诉称,其开发海达大厦房屋曾委托工程施某单位负责人章来发进行销售,本案系争合同是案外人王某荛利用上诉人提供给章来发的合同与被上诉人上海中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其行为显属违法,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被上诉人辩称,王某荛是章来发的下属,王某荛代章来发在合同上签名,章来发并未否认,且其承认收到被上诉人支付的房款,按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承担该合同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是由《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款收据、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某合同、《海达大厦销售法人委托书》、章来发证言、当事人陈述意见等所证实,清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系本案讼争房屋开发商,并有权对外进行销售。期间,上诉人委托建筑工程施某方章来发对部分房屋进行销售,现王某荛以上诉人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章来发承认系其所为,且上诉人又不能提供章来发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的事实,故系争合同应合法有效。章来发未将其收到被上诉人的购房款给上诉人,是上诉人与章来发之间关系,与本案无关,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作出解除合同的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6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国婷

代理审判员朱鸿

代理审判员严卫忠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