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阿某、努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行政拘留,同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监视居住(略)。

被告人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行政拘留,同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四分局监视居住(略)。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努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阿某、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阿某伙同努某在郑州市X区X路龙胜宾馆吧台隔壁房间内,趁被害人张×上楼之机,由被告人努某望风,被告人阿某进入该房间内将被害人张×放在室内的一部黑色三星牌W589型手机(经鉴定价值1200元)盗走。后被被害人张×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阿某、努某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阿某、努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阿某系主犯、努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赃物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证人魏某丁、郭某戊证言;被害人张某己陈述;二被告人骨龄鉴定证明、郑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赃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阿某、努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某、努某的罪名及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阿某系主犯、努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阿某、努某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120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又考虑了以下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阿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努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阿某、努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4、被告人阿某、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努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某己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某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刑事 判决书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