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庞某,重庆市綦江县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塔机操作手,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某和某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现在綦江县XX幼儿园上学,于2008年9月23日在綦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和,我们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打架。2009年被告因寻衅滋事被判刑回来后,经常对我一轮毒打。今年6月2日,被告叫我回綦江协议离婚未果,被告就要在綦江大桥跳河,后被交巡警劝回。8月11日,我们双方的亲人一起在家里调解,结果是给被告一次机会。但是9月13日,为接孩子回家,我们发生纠纷,被告又打我,旁边人报警,我们被带至巨龙广场交巡警平台调解。被告的行为已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某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价值5万元平均分割。

被告王某辩称,我和某告关系和某,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确实要离婚,儿子由我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在岳父母房屋上加盖一层房屋,我的父母在亲友处借款4.5万元,现要求将该层房屋确认在我父母名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相识恋爱,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现为綦江县XX幼儿园学生),于2008年9月23日在綦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王某2009年因寻衅滋事被劳教。原、被告婚后关系相处较好,感情尚可,在被告王某劳教的一年半期间,原告周某每月均去探望。2011年4月1日,被告王某劳教结束后回到綦江,原、被告两人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于2011年4月份开始在原告周某父母的房屋上加盖了一层,现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被告王某的母亲彭正贵于2011年4月9日和5月4日分别在胡某某和某某处借款2万和2.5万元。2011年6月3日,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王某扬言要在綦江大桥跳河,后被交巡警劝回。8月11日,双方家人为原、被告调解,原告周某同意给被告王某一个机会。9月13日,原、被告因接小孩发生纠纷,有群众拨打110报警,綦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巨龙广场勤务中队民警前往处置,经民警协调原、被告双方口头和某。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某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复印件、重庆市綦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巨龙广场勤务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借条二张、证人曾某、张某某和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某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感情系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恋爱、同居期间关系相处较好,感情尚可,说明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尽管婚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甚至开始分居生活,致夫妻关系出现不睦,但并不能以此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明确表示希望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共同搞好家业,且原告又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原告提出在其父母房屋上修建的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诉求,因该房屋现未有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故不能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被告提出因修建房屋其母亲在外借款4.5万元要求将修建房屋归其父母所有的辩解,因原告不认可借款事实,且被告母亲的债务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120元(已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XX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