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诉被告张某乙、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告张某乙,女,48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晏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乙、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廷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特别授权)、被告某财险长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某(特别授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4月7日21时50分,原告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李渡南北快速通道至905省道红灯处时,与被告驾驶的渝x小车侧面碰撞,致王某及车上人陆某香受伤,三轮车受损。经交某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张某乙负次要责任。此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共计x.45元,其中,医疗费5697.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200元、交某200元、残疾赔偿金x元、护某7385.24元、误工费9689.1元、鉴定费2000元、续医费7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67元、精神抚慰金x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

被告张某乙辩称,对发生交某事故造成原告及车上人陆某香受伤以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请求法院查明后依法判决。

被告某财险长寿支分公司辩称,对交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渝x小车在我处投保交某险且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无异议。对原告主张某乙损失数额有异议,请求法院查明后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21时50分,张某乙驾驶渝x小轿车,沿涪陵区X街道办事处李渡南北快速通道驶致905省道李渡红灯处时,与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侧面相撞,致王某及车上人陆某香受伤,两车受损。该次事故经交某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张某乙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涪陵郭某毕骨伤科医院治疗,经过13天住院治疗,于2010年4月21日出院。原告在治伤中,用去了医疗费5697.44元,其中,被告张某乙支付了3000元。原告之伤被诊断为右踝部骨折、右踝部及足背皮肤擦伤、腰肋部挫伤。出院时医嘱继续对症治疗、患肢扶双拐保护某功能训练、建议休息1月、不适门诊随访。2011年7月28日,经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右下肢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王某后续医疗费约需7000元,王某误工损失日为120天,王某伤后3月内需部分护某,因鉴定,王某用去鉴定费用20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引发了本案讼争。本案在诉讼中,同一事故中的伤者陆某香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要求王某、张某乙及某财险长寿支公司因本次交某事故对其造成损失的赔偿。在诉讼中,原告主张某乙某2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某财险长寿支公司表示认可100元。

同时查明,王某系农民,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11月14日在重庆市涪陵某储运有限公司从事库管、保安工作,月工资2500元,2009年11月27日至今在重庆某铝业有限公司从事分选工作,2010年1月至3月的平均工资为2323.67元。其女王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另查明,被告某财险长寿支公司为渝x小轿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商,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某、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某、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赔偿限额为x元,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特别授权人及被告的陈述记录,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某事故认定书、病某、医疗发票、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修理费发票、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收条等证据佐证,且这些证据均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某财险长寿支公司作为渝x小轿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商,在交某事故发生后,有以保险限额即死亡伤残项下x元、医疗费项下x元、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为限的先行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及伤者双方根据过错比例赔偿。

本次事故,原、被告对王某负主要责任,张某乙负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据此,本院采纳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根据原因力和双方对交某运行安全的注意义务的大小,本院确定原告王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张某乙承担40%的责任。

原告主张某乙养费200元,但无证据证明其伤确需营养补助,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某乙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某乙理三轮车发生2000元修理费,但仅提供发票一张,不能证明出具发票的单位具有修车资质,也无修车附件说明等依据,且发票出具时间与交某事故发生时间相差8个多月,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某乙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某乙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5697.44元;(2)误工费,原告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2323.67元,经鉴定误工期为120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按此标准计算,确认其误工费为9294.67元;(3)残疾赔偿金,原告长期在城镇打工,有固定收入,应以2010年度重庆市X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确认其残疾赔偿金x元;(4)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334.25元(x元/年×11年×10%÷2);(5)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确定按一般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每天20元计算13天计260元;(6)护某,根据原告的病某,结合鉴定结论,本院酌情确定按住院期间每天40元计,确认原告护某3600元;(7)交某,本院酌情确认100元;(8)续医费,根据法医学鉴定意见,本院确认7000元;(9)鉴定费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10)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确认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3000元。以上各项共计x.36元。其中,交某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费用为x.92元,此费用未超出赔偿限额,故由某财险长寿支分公司赔偿,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的费用为x.44元,已超出交某险该项限额,故该项中的x元由某财险长寿支分公司赔偿,该项的其余2957.44元及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乙按责任比例分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在本次交某事故损失中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某、误工费、交某、精神抚慰金,合计x.92元,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赔偿。

二、原告王某在本次交某事故损失中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续医费,合计x.44元,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赔偿x元,被告张某乙赔偿1182.98元,其余1774.46元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

三、原告王某在本次交某事故损失中的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张某乙赔偿800元,其余1200元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

上述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张某乙已支付3000元在应赔款中抵扣。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460元,原告王某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某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某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按一审受理费金额预交),逾期不交某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某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0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指定的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严廷海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叶路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