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X镇X村民委员会,驻广饶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丁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胜利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上诉人广饶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某村委)、丁某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某村委的法定代表人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瑜、上诉人丁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上诉人韩某某、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丁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国海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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