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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中国电影基金会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

被告中国电影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基金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图某某。

原告杜某与被告中国电影基金会(简称电影基金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被告电影基金会的委托代理人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起诉称:我编写了44集电视连续剧《宋真宗与李某妃》剧本。2002年5月份,电影基金会的秘书长图某某从我处取走了该剧本的打字稿和两本该剧本的故事梗概的打字稿,并告知我该剧将由电影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执导。2002年7月初,我在长春见到了李某。李某让我再将剧本润色一下,改正错别字,双面打印,并更名为《宋宫秘史》,分上中下三卷。2002年国庆过后,我将分为上中下三卷的44集《宋宫秘史》电视剧剧本打字稿、两本《宋宫秘史》故事梗概打字稿、两套载有《宋宫秘史》剧本电子版的软盘交到了电影基金会。2003年12月19日,我到电影基金会。图某某给我出具了一个收据,写明收到了我《宋宫秘史》剧本及故事梗概、软盘。从2008年6月,我就开始向李某和图某某索要我给他们的上述剧本。他们开始答应还给我,但后来他们告诉我剧本找不到了,说是让一个叫杨诚的投资人给弄丢了。后来,图某某就从我给电影基金会的软盘中将剧本《宋宫秘史》重新打印了一套,并于2010年5月21日将该重新打印的剧本和我交给电影基金会的两套软盘还给了我。但是图某某还给我的重新打印的剧本不是我当初交给电影基金会的那一个剧本,且也没有还给我《宋真宗与李某妃》的剧本,我认为我的上述剧本已经落入了非法之徒手中,所以电影基金会侵犯了我对上述剧本享有的一切著作权。我要求电影基金会返还《宋真宗和李某妃》和《宋宫秘史》两套剧本。如果不能返还,我要求电影基金会赔偿经济损失132万元。

电影基金会答辩称:我会认可杜某诉称的其向我会提供剧本的事实。我会本来是秉着扶持业余作者的积极态度,热心推动该电视剧早日投入拍摄。但由于杜某的该剧本达不到拍摄要求,也找不到融资,所以最终没有拍成。为了为该剧融资,我会曾把剧本《宋宫秘史》提供给投资商杨诚。杨诚看后认为剧本不太理想,考虑到市场因素,就没有投资该电视剧,并把剧本给弄丢了。剧本《宋真宗和李某妃》在李某处,也找不到了。我会就从杜某留在我会的软盘中重新给他打出了一套《宋宫秘史》剧本,并连同其留存在我会的两套软盘一并返还给了杜某。我会没有侵犯杜某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份,杜某交付给电影基金会的秘书长图某某一套由其创作的44集电视连续剧《宋真宗和李某妃》剧本打印稿和两本该剧本的故事梗概打印稿。杜某还留存有一套该剧本的打印稿。

2002年7月初,李某告知杜某需将剧本进行润色,改正错别字,双面打印,并更名为《宋宫秘史》,分上中下三卷。

2002年国庆过后,杜某将分为上中下三卷的44集《宋宫秘史》电视剧剧本打印稿一套(其中包含封面、目某、人物表、简介等)、两本《宋宫秘史》故事梗概打印稿、两套载有《宋宫秘史》剧本电子版的软盘(一套4张,共计8张,该软盘中无剧本的封面、目某、人物表、简介等)交到了电影基金会。2003年12月19日,图某某代表电影基金会为此给杜某出具了一份收条。杜某将上述软盘交给电影基金会后,其还留存有一套同样的软盘,且其还有一张载有《宋宫秘史》剧本封面、目某、人物表、简介等内容电子版的软盘。

从2008年6月,杜某开始向李某和图某某索要其上述剧本。图某某告知杜某《宋宫秘史》剧本被投资商杨诚弄丢了。2010年5月21日,图某某将从上述软盘重新打印出来的一套内容与杜某交给电影基金会的剧本一样的《宋宫秘史》剧本以及上述两套软盘还给了杜某,并给了杜某一份电影基金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有如下内容:由于种种原因,《宋宫秘史》未能投拍,现将该剧本复制件一套及全部光盘两套归还本人。该剧本原稿,曾由我会交由杨诚协商投资事宜。但不慎杨诚将剧本遗失。杨诚保证日后将绝不造成对作者杜某该剧著作权受到任何损害。

上述图某某和李某的所有行为均代表电影基金会。

现杜某无证据证明其提交给电影基金会的上述剧本已落入非法之徒手中,并受到了侵害。

以上事实,有收条、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杜某作为剧本《宋宫秘史》(又名《宋真宗与李某妃》)的作者,享有该剧本的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四个构成要件。尽管电影基金会将杜某的剧本打印稿丢失,但杜某现无证据证明因电影基金会的该丢失行为给其著作权造成了损害。而且该丢失的剧本只是打印稿,并不是杜某的手写稿原件,除此打印稿之外,杜某还留存有一套《宋真宗与李某妃》的打印稿以及载有《宋宫秘史》的电子版的软盘,故尽管电影基金会将杜某的剧本打印稿丢失,但不影响杜某正常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权利。因此,电影基金会未侵犯杜某对其剧本享有的著作权。杜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要求电影基金会在无法返还剧本打印稿的情况下赔偿其132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的标的是作品,而不是作品所附载的载体。在杜某自己留有涉案电视剧的剧本的情况下,其就能够正常行使著作权权利,因此杜某要求电影基金会返还剧本打印稿的诉讼请求无实际意义。电影基金会实际上也从软盘中重新打印出来一套《宋宫秘史》剧本给了杜某。故本院对杜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出的要求电影基金会返还剧本打印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杜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柱

人民陪审员冯辉

人民陪审员李某雨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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