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乙诉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2009年10月3日上午9时许,原告骑摩托车去固始县X路施工工地干活,途经文化路铲车施工地点时,原告见被告的铲车在施工时即停车,这时被告雇佣的铲车司机突然倒车将原告连车带人撞倒,铲车后大轮从原告的身上和摩托车上轧过,前轮还在原告身上压着时,施工的群众发现,大呼轧着人啦,铲车司机才将铲车前轮从原告身上倒开,原告被在场群众紧急用车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情严重,当天下午转往安徽省立医院动手术抢救,因盆骨骨折严重,又转往上海长征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已花约22万元,被告先预付近5万元后不再付费,原告无力继续住院治疗,勉强出院,现原告在家继续治疗,已花医疗费1万多元,每天平均约400元左右,原告现靠向亲友借债治疗。肇事铲车属被告所有,由于被告雇佣司机的过错将原告造成重伤。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暂定20万元,本案相关经济赔偿以后待定,伤残经评定后确定。

被告王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日上午9时许,原告黄某乙骑摩托车行至“固始县文化广场”建筑工地时,被被告王某某雇佣的驾驶员刘士金无证驾驶的被告所有的铲车轧压致伤,摩托车受损。固始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记载:“铲车在平文化路上的砂,我在距离铲车约十米远处,铲车停了,停在路的左边靠西边,头朝北尾朝南,我停在路的右边,车头朝北,我当时骑在摩托车上,我当时大脑里意思到铲车停了,可能要倒车,我停下后不停按摩托车喇叭,示意铲车司机后面有人,铲车突然后倒,帮我摩托车往后抵约一米远,我从摩托车上跳下来,往右跳,摔在地上,接着铲车右边的两个轮子从我身上轧过去,我被卡在铲车的前轮子和铲子之间,头朝东,轧的是骨盆部位,我当时人还清醒。当时现场就是我和铲车司机,其他人都是后来才过来的。路基刚铺的砂子,水泥路面没修,出事地点是我往干活地点去的必经之路”;对被告的询问笔录记载:“今年三、四月份,我买了一辆铲车,雇的铲车司机,我当时在城郊乡岳桥社区X路工地指挥部,铲车司机刘老师电话说,一个人骑摩托车走到铲车后面我倒车给他轧坏的。现场位于文化路指挥部北约三、四百米。我赶到现场后,和修路的朱老板一块用朱老板的车将黄某乙送人民医院,当天下午转合肥治疗,又转到上海治疗,我亲自送到上海,我垫付总共有伍万多块钱。我当时不在现场,没有亲眼看见,事后听我雇佣的司机刘老师讲他开始倒车时旁边没发现有人,事故发生后他停车发现被轧坏的,黄某乙骑的是摩托车,嘴里还咬个苹果”。2009年11月13日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黄某乙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黄某乙盆腔损伤程度属重伤。铲产司机刘士金先期赔偿黄某乙经济损失x元后,被本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告黄某乙的具体伤情及治疗情况如下:原告伤后在固始县人民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7029.19元(2009年10月13日票据);2009年10月3日至2009年10月14日在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骨盆骨折,后尿道断裂,膀胱破裂,右股骨颈骨折,失血性休克,腹膜后血肿,支付医疗费x.35元,车费3600元(原告陈述车票在被告处);2009年10月14日至2009年11月7日在上海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4天,诊断:开放性骨盆骨折(骶骨骨折,左、右耻骨上下支骨折,髋臼骨折),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后尿道断裂,膀胱破裂(术后),腹膜后血肿,支付医疗费x.45元,门诊费14元,输血费3840元,救护车费4500元,护理费1080元,原告亲属交通费573元,集尿袋等杂支1180元;2009年11月19日至2009年11月21日在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3天,诊断:骨盆骨折,股骨颈骨折,后尿道会师术后,支付医疗费705.77元,车费3600元,亲属交通费60元;2009年12月15日在上海医院门诊14元;2010年1月21日在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30元;2010年2月10日在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30元;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0日在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7297.75元,车费3600元,亲属交通费55元,药店购药136.30元;原告另提供在岳桥卫生所及药店费用423.5元。庭审中原告称,原告是居住在社区,在城关居住生活,应以城市居民计算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先期给付3万元。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固始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调查笔录、伤情鉴定、出院证、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交通费票据、(2010)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途经被告铲车施工工地时,被被告雇佣的驾驶员刘士金无证驾驶的被告所有的铲车倒车过程中轧压致伤,事实清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的驾驶员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次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本案被告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庭审中称应以城市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因原告生活居住的社区现在城关范围内,故本院支持按城市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原告要求先期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鉴于原告的伤尚未治疗终结,后续治疗费及相关其它费用尚未发生,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同时因原告未治疗终结,此次事故是否给原告造成残疾及残疾程度尚无法经司法鉴定最终确定,故原告要求先期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次判决不予支持,待经司法鉴定确定其有残疾后再另行诉讼。原告在上海治疗的杂支1180元,在安徽治疗的药店购药136.3元,在固始岳桥卫生所及药店的费用423.5元,因不是经治的正式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同时也未能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需外购药物的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截止到2010年5月6日本案庭审次日,原告本次诉讼的具体赔偿情况是:医疗费x.51元、救护车费x元、亲属交通费688元、上海医院护理费1080元、误工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365天×从受伤到本案庭审次日216天)7829.85元、护理费(30元/天×216天减上海的24天)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住院共49天)980元、营养费(10元/天×216天)2160元。合计x.36元,减去被告预付的5万元及驾驶员刘士金先期给付的x元,被告还应实际赔偿x.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黄某乙x.3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4300元,裁定费152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4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赵晓莉

审判员饶培杰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小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