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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诉北京和众天圆文化艺术有限公某、北京金五幅文化发展有限公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孟某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晓陈,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众天圆文化艺术有限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逢堂,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五福文化发展有限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A座商业7。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锋金,北京市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与被告北京和众天圆文化艺术有限公某(简称和众天圆文化公某)、被告北京金五福文化发展有限公某(简称金五福文化公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的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刘晓陈,被告和众天圆文化公某的委托代理人吴逢堂、被告北京金五福文化发展有限公某的委托代理人周锋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2011年7月,我在《参考消息》及《北京晚报》中,发现有一套名为“光辉历程1921-2011大事年纪纯银砖”的产品在热销发行。该产品内涵100克“999”纯银条1枚,20克“999”纯银条45枚,该产品采用了双面彩印某艺浇铸纯银材质。其中,1964年首颗原子弹爆炸成功和1967首颗氢弹爆炸成功所用的两张照片,是我拍摄的作品。我发现此情况后,立即与和众天圆文化公某联系。和众天圆公某认可制作使用的事实,但就侵权行为没有做处理。2011年7月,我在金五福文化公某处购得侵权产品一套,从该产品附带资料看,侵权产品由和众天圆文化公某主导设计制作,金五福文化公某进行销售发行。该套产品售价1.68万元,全国限量发行5000套。我认为两被告没有给我署名,未经许可进行了复制发行,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我享有的著作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在《参考消息》和《北京晚报》上向原告公某赔礼道歉,连带赔偿x元,支付购买侵权产品费用x元、公某费3664元、交通费239元。

被告和众天圆文化公某辩称:第一,我公某承认使用了孟某拍摄的两张照片,但我公某并非恶意侵权,使用的涉案两幅照片并未对孟某造成负面影响。我公某一向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我公某的产品“光辉历程1921-2011大事年纪纯银砖”包含92张重大历史时间或者标志建筑的照片,和众天圆公某很难逐一寻找和联系所有照片的著作权人,为此,我公某特意在产品手册中明确声明愿意向提供权利证明的权利人支付版权费用。“光辉历程1921-2011大事年纪纯银砖”产品是为庆祝建党90周年而推出的纪念品,形象展现和宣传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绩,其影响是积极和正面的,这并不会给孟某造成负面影响。第二,涉案两张图片仅占有涉案产品的一小部分,而且是以小图的方式使用。涉案产品有100克银砖一枚,20克银砖45枚,每枚银砖的正反面都分别印某了一张照片,共使用了92张图片。使用的大部分照片是经过授权的,涉案的两幅照片只是占据了使用图片的很小部分,而且都是使用在20克的银砖上。第三,孟某享有涉案两幅照片的著作权具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涉案两幅照片的成功拍摄是全体中国人民在极为艰苦的条件下努力奋斗的结果,其所有权益不应归于某个个人。涉案两幅照片的目的是宣传原子弹和氢弹爆炸的历史事件,并不是因为照片本身的美感而使用。当时历史背景下,只有孟某一人被安排拍摄,如果因此而成为孟某阻止第三方使用原子弹和氢弹爆炸照片进行宣传,将阻碍这一伟大历史事件的传播。第四,涉案的产品生产成本极高,毛利有限,因为价格昂贵,销量也很小。涉案产品仅用于生产的纯银成本就超过了1万元,加上加工费、印某、设计费、宣传费等,我公某的利润有限。虽然我公某宣传涉案产品5000套限量发行,但这只是一种商业宣传手段,该产品实际销量还没有超过100套。综上,我公某不同意孟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五福文化公某辩称:我公某只是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我公某销售的产品系和众天圆文化公某提供,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依法我公某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孟某原系《解放军画报》高级记者。1964年和1967年,孟某接受《解放军画报》社的指派,在《解放军画报》社提供了拍摄的特殊条件的情况下,以《解放军画报》社记者的身份拍摄完成了我国试验原子弹爆炸和试验氢弹爆炸的照片。该两张照片在《中国蘑菇云》图书、《解放军画报》、《北京晨报》上均有刊登,署名均为孟某拍摄。

2011年6月1日,《北京晚报》第32版登载了“光辉历程1921-2011大事年纪纯银砖”商品隆重发行的广告信息。“光辉历程1921-2011大事年纪纯银砖”商品,包含100克银砖一枚,20克银砖45枚,每枚银砖的正反面分别印某了一张照片,共使用了92张图片。上述孟某拍摄的试验原子弹爆炸和试验氢弹爆炸的照片被使用在20克的银砖上。该产品附带的说明手册上有一则声明,内容是:本作品使用的部分图片经新华社授权,另有少部分图片未及核实,其权利人可以与我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2011年7月22日,孟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晓陈到国家图书馆新馆二楼的“现代书店”内购买了一套“光辉历程1921-2011大事年纪纯银砖”商品,花费了x元。同日,孟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晓陈登录和众天圆文化公某所有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该网站有“光辉历程1921-2011大事年纪纯银砖”商品的介绍信息,同时有一则声明,内容是:本作品使用的部分图片经新华社授权,另有少部分图片未及核实,其权利人可以与我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对上述购买过程和登录网站的过程,孟某申请公某处进行了公某,支出了公某费3664元。

2011年8月17日的《参考消息》第8版登载了一则关于“光辉历程1921-2011大事年纪纯银砖”商品的广告,该广告称:发行中心决定,最后一批配额的发行价涨价至x元,请勿错过最后的收藏机会。8月12日以前电话预订者仍然享受x元每套的首发价;全国最后100套配额于8月17日到货;全国发行5000套,每套发行价x元;北京官方指定发行处,国家图书馆新馆。

另查,孟某为本案诉讼支出了交通费249元。

上述事实,有《中国蘑菇云》图书、《解放军画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光辉历程1921-2011大事年纪纯银砖”商品实物及说明手册、公某、购物发票、公某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出版物上的署名,涉案两幅摄影作品的拍摄时间均系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孟某以原解放军画报社记者的身份受解放军画报社的指派拍摄的,应属于职务作品。孟某作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和一定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利。孟某有权就涉案两幅摄影作品主张署名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复制、发行的方式对其拍摄的作品进行使用,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和众天圆文化公某未经孟某许可使用了孟某拍摄的照片,未给孟某署名,也未支付报酬,其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责任。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将考虑和众天圆文化公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大小以及孟某拍摄照片的特定历史背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

金五福文化公某系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来自于和众天圆文化公某,依照法律规定,其仅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和众天圆文化艺术有限公某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了孟某拍摄的涉案照片的名为“光辉历程1921-2011大事年纪纯银砖”的商品;

二、被告北京金五福文化发展有限公某停止销售使用了孟某拍摄的涉案照片的名为“光辉历程1921-2011大事年纪纯银砖”的商品;

三、被告北京和众天圆文化艺术有限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北京晚报》上向原告孟某公某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某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和众天圆文化艺术有限公某负担);

三、被告北京和众天圆文化艺术有限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某经济损失八千元;

四、被告北京和众天圆文化艺术有限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某合理费用二万零七百一十三元;

五、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孟某负担3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和众天圆文化艺术有限公某负担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刘军社

人民陪审员邱凡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郭某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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