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第三工程处与骆某某劳务费纠纷案

时间:1999-08-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88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工作,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昌鼎,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先应,湖北省蕲春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因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1997)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第三工程处的委托代理人陈昌鼎律师、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先应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骆某某系外来民工自发筹组的“工程队”负责人,于1994年8月其以该“工程队”的名义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施工被告承建的上海市奉浦大桥X号T构及墩身(水面以上)的施工任务,后于1995年8月原告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于同月12日与被告签订了“第三工程处发包工程计价单”一份,结算总价为(略)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经对帐确认目前已给付人工费及材料折款、劳保用品等合计(略).14元。1998年11月30日法院委托上海市价格事务所对奉浦大桥39#墩身及悬浇梁包清工造价进行了鉴定结论,总造价为(略)元。对此结论被告提出了异议,称此工程前期准备及施工过程中均有被告的劳力参与。原告表示同意按双方原达成的“计价单”计价。原告于1997年6月始催讨此笔人工费。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及承担索款损失费6000元,赔偿利息损失(略)元。被告辩称,对原告民工队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上海市奉浦大桥X号T构及X号墩身的施工任务,不表示异议,但此工程计价单应以被告提供的(略)元来计算。在原审中,原告认为应以(略)元工程计价单作为结算依据,被告则坚持以(略)元的计价单为结算依据,但其未能提供原始计价单。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原审法院于1999年2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骆某某劳务费人民币(略).8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规定支付自1997年6月1日始至本金付清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43元,原告负担1178元,被告负担6065元,本案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后,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第三工程处不服,上诉称,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要求按照交通部的工程定额规定审计劳务费。被上诉人骆某某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由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上海市价格事务所鉴定结论佐证。

本院认为,骆某某为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第三工程处承建上海奉浦大桥X号T构及墩身的工程提供劳务施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对施工量均无异议,现该工程已竣工。骆某某起诉要求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第三工程处给付尚欠的劳务费,与法不悖。因双方对劳务费的数额有争议,故由法院委托上海市价格事务所对争议的内容进行鉴定,合理合法。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鉴定结论为凭,依法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第三工程处上诉主张劳务费的标准应按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定额确定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23元,由上诉人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第三工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国婷

代理审判员盛伟玲

代理审判员郑卫青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