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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高红,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男。

委托代理人尹跃峰,襄阳市X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某,男。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钟某、原审被告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襄樊市X区人民法院〔2010〕樊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高红,被上诉人钟某的委托代理人尹跃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1月17日,杨某之夫陈某生向钟某借款x元,并约定2008年大年三十(2009年1月25日)之前还清,逾期不还按月息三分偿还。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内,陈某生未能还款。2009年4月,陈某生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杨某、陈某领取了陈某生的死亡赔偿金45万元,钟某向杨某、陈某索款无某,遂诉至法院。另查明:陈某生生前与杨某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双方无某同财产。

原审法院认为,钟某与陈某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陈某生不按约定时间还款,属违约行为,应对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某,陈某生向钟某借款,杨某不能证实系陈某生个人债务,该借款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生死亡后,应由其配偶杨某偿还。陈某生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钟某也某某据证实陈某继承了陈某生的其他遗产。因此,钟某要求陈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钟某借款x元,并自2009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向钟某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元,由杨某负担。

上诉人杨某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没有查清事实。首先,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杨某替陈某生还钱,所依据的是上诉人获得死者陈某生的死亡赔偿金,故应当替其还钱。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关系性质,既不是死者生前财产,其分配主体中也某有死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该款专属于其近亲属。该款不属于死者支配,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死者的突然死亡在给亲人带来巨大精神压力的同时,还面临着家庭收入的锐减,因此对家庭其他成员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可想而知,年幼的女儿仅仅9岁,年老的父亲长期生病,钟某所称上诉人等获得四十多万元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生活费),上诉人考虑孩子年幼,老人多病,自己在近亲属内部分割20万死亡赔偿金时已经主动放弃,倘若再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对死者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有多大可想而知。此外,死亡赔偿金虽然是对未来“逸失”利益的补偿,但是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它已经脱离了死者。其次,上诉人杨某已经举证证明丈夫生前未留下任何遗产,也某某妻共同财产,无某(多年来房主房租收据)、无某、因死者生前好赌,被人到处追债、到处躲藏期间,亲戚(姨妈、兄弟、妹夫等)受连累替其还债、或借钱给他还债数目巨大。故死者没有遗产,只有债务。最后,陈某生死亡后,上门追债人多,数目巨大,其中在襄阳市X区法院起诉的就有3起,在其他诉讼中证人也某某证实死者生前两、三年来与其一起在襄樊、保康、南漳大小赌场赌博,输掉一百多万元,直至20l0年春节过后,死者再也某不到钱后,才没有继续赌了。综上,上诉人杨某认为死者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死者的赌债更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杨某没有义务偿还。一审将赌债认定为合法的借贷,并将赌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二)一审中,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是由法定继承人用死亡赔偿金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并没有诉求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却将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适用婚姻法解释同样是错误的。典型的判非所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上诉人支出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钟某答辩称:(一)上诉人在上诉事由中说“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杨某替死者陈某生还钱,所依据的是上诉人获得死者陈某生的死亡赔偿金,故应当替其还钱”。我们假设一下,“如果上诉人不获得死亡赔偿金,那么则不应替其还钱”。很显然上诉人这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上诉人是否获得死亡赔偿金,依法都应当偿还其丈夫生前债务。如果获得,则有钱还账;如果不获得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上诉人也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返还义务。因此,不管被上诉人依据何种主张,就上诉人杨某所具有的特定身份都是要得其所。(二)在一审中,被上诉人起诉的是陈某和杨某,因两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原审法院在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没有支持被上诉人请求陈某还款的主张,而判决杨某返还借款,证明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从起诉之初到现在的二审,上诉人一直在强调该债务是赌债,却又对自己的这一说法不加以证明,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为了达到拖延、赖账的目的主观臆断,背离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为例外。本案中,从上诉人杨某所提供的证据看,只能证明陈某生生前有赌博嗜好,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钟某明知陈某生借款是为了偿还赌债,亦不能证明此款系用于偿还赌债。因此,陈某生生前以其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钟某借款x元,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上诉人上诉称陈某生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上诉人杨某依法应当对x元借款承担偿还义务。上诉人杨某是否继承了陈某生的遗产,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均不影响其对此义务的承担。故上诉人上诉称其不应偿还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某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晓红

审判员唐Ny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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