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略)人,鹿寨县百货公司退休员工,住(略)。系被害人梁某的母亲。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X兵,李某甲斌),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某乙,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以斌、代理检察员杨超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韦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0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同年9月6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粱佑佑酒后在鹿寨县X镇X路“旺盛”电子游戏室内打游戏。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梁某因谁支付购买香烟的钱一事发生争执,李某甲一怒之下把梁某放在电子游戏室门口的摩托车推倒,并将摩托车上的头盔踩坏,随后李某甲回自己家中。被害人梁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李某甲倒后,让人喊被告人李某甲出来论理,李某甲门时从其家中携带一把尖刀并将该刀打开藏于裤子右边口袋内。在“旺盛”电子游戏室门口,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梁某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害人梁某将被告人李某甲推倒在地某用双手掐住李某甲脖子,李某甲状拿出尖刀朝梁某胸部连捅数刀,尔后李某甲离现场。被害人梁某经送往鹿寨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梁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胸部,造成胸部贯通伤,致左心房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2010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到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阳桥派出所投案。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提取的物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诉请判令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被害人的抢救费6000元,丧葬费7000元,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疾病医疗费、赡养费20万元。在庭审当中,经向原告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原告人表示坚持其诉请。原告人称,因案发年月久远,故未能提供相关经济损失的支出凭据。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当时被害人掐住他脖子,他是情急之下才用刀捅被害人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其表示愿意赔偿,但是其本人没有赔偿能力。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请求法庭考虑李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和以后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一,被害人和被告人原来是同学朋友关系,他们是在喝酒之后才发生本案,被害人知道其摩托车受损后未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使得矛盾加深,并且被害人扭打被告人,被告人在被掐到无法呼吸情况下才动刀,因此被害人过错明显。第二,被告人案发之后有叫旁人送被害人去医院的行为,也属于酌情从轻情节。第三,李某甲悔罪态度很好,在逃十多年中没有再犯罪,归案后直到庭审均能如实供述案情过程,均体现其悔罪心态。第四,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对李某甲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粱佑佑酒后在鹿寨县X镇X路“旺盛”电子游戏室内打游戏。期间,李某甲与梁某为谁支付购买香烟钱一事发生争执,李某甲一怒之下离开游戏室。在电子游戏室门口,李某甲把梁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推倒,造成摩托车及头盔损坏,随后李某甲回自己家中。梁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李某甲倒后,让人喊李某甲出来论理,李某甲门时从其家中携带一把“啄木鸟”尖刀并将该刀打开藏于裤子右边口袋内。在“旺盛”电子游戏室门口,李某甲与梁某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梁某将李某甲推倒在地某用双手掐住李某甲脖子,李某甲拿出尖刀朝梁某胸部连捅数刀,尔后逃离现场。梁某经送往鹿寨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梁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胸部,造成胸部贯通伤,致左心房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2010年11月6日21时许,李某甲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到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阳桥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1996年8月31日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当日21时许,在鹿寨镇X路“旺盛”电子游戏室门口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叫梁某的男子被一名叫李某甲的男子持刀捅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等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立即赶往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经勘查,现场位于鹿寨县X镇X路“旺盛”电子游戏室门前台阶四米处人行道上一棵大树下,该树脚东侧地某见一0.5×0.5CM的血迹,北面3米处见一辆红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车牌桂G-x),车龙头右手柄处挂有一顶破损的红色头盔。其他未发现有价值物证。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方位图。

3.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梁某的右上臂前侧、右锁骨内侧下方5CM处、左锁骨内侧下方8CM处各有一1.1×0.4CM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内无组织间桥,创角呈内钝外锐,其中右锁骨内侧下方创口贯通直达心脏,在左心房上缘造成一深达心室腔的创口。鉴定结论是死者梁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胸部,造成胸部贯通伤,致左心房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该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已分别告知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

4.啄木鸟尖刀一把、提取笔录及照片、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1996年8月31日,鹿寨县公安局民警从证人韦某丁处提取当晚李某甲作案用啄木鸟刀一把,通过血痕预试验和种属试验,送检的“啄木鸟”尖刀上未检验出人血痕。该刀分别由被告人及证人进行了辨认,并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李某甲当庭确认为其作案时所用刀具。

5.证人吴某某证实,他和李某甲、梁某、李某丙、韦某丁等人都是多年的同学。1996年8月31日晚,大家在一起喝酒吃完饭后,到他和韦某丁合伙开的电子游戏室里玩,在玩的过程中,李某甲和梁某因为一包烟的事争吵起来,李某甲气离开,走了有几分钟后,他们就得知李某甲梁某在门口的摩托车推倒并踩坏了头盔。他们到门口查看情况后,梁某就讲找李某甲来把事情说清楚,于是他就和梁某、谢某某、韦某丁一起走到李某甲家大门附近喊李某甲来。约一分钟左右,李某甲家里出来,梁某责问他为什么踢翻摩托车,李某甲有回答,径直走往游戏室,他们也跟着回到游戏室门前。在摩托车前梁某上前和李某甲理论,他和谢某某、韦某丁见双方说话了,且彼此间平时关系不错,认为两人会和解,于是就回到游戏室里头。他在电子游戏室没多久,听见有人喊打架了,于是就和韦某丁、李某丙等人跑出来看,他看见李某甲仰躺在地,梁某骑在李某甲腰部位置,两人互相撕打,他们刚上去劝架,就见梁某突然一仰,倒在地某。他们赶忙上前查看梁某伤情,并叫来一辆三某车送梁某医院。当时围观的人多,光线不是很好,他没有注意李某甲什么时候离开,也没有看清李某甲拿什么东西伤对梁某。梁某当时已经昏迷,脖子、胸口处有几处出血的印子,出血不是很多,送到医院抢救了约半小时,医生就出来说人已死亡。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吴某某在对包括被害人梁某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了本案被害人梁某;还在对包括被告人李某甲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

6.证人谢某某证实,1996年8月31日晚,他与李某甲、梁某等同学喝酒后来到游戏室,他有些醉了,就在游戏室的一张床上睡觉,后来他被吴某某喊醒讲李某甲和梁某打架了。他出门时见两人已经打在一起了,他们上前劝架时,他发现李某甲手上有一把尖刀,并发现梁某被捅伤。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吴某某在对包括被害人梁某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了本案被害人梁某;还在对包括被告人李某甲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

7.证人李某丙也证实李某甲和梁某因为买一包烟的事起争执,李某甲推倒梁某的摩托车,最后发展到双方动手打起来,他看见李某甲被梁某压在地某后抓着一把尖刀朝梁某部位置捅了三某刀,梁某倒在地某。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吴某某在对包括被害人梁某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了本案被害人梁某;还在对包括被告人李某甲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

8.证人韦某丁也证实上述李某甲和梁某因事起争执而发展到打斗,打斗中李某甲用一把“啄木鸟”尖刀将梁某捅伤致死的经过。还证实他发现李某甲手里有刀后要求李某甲刀交给了他。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吴某某在对包括被害人梁某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了本案被害人梁某;还在对包括被告人李某甲在内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对无规则排列的不同六把尖刀进行辨认,从中辨认出X号刀即“啄木鸟”尖刀的类型特征与案发时李某甲捅死被害人所使用的尖刀的类型特征一致。

9.证人李某戊证实,1996年8月,儿子李某甲把他的好朋友梁某捅死后一直在外地某藏。2010年11月6日,李某甲到桂林来看望她时,她就做李某甲思想工作,动员其投案自首,当晚她就带儿子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证人李某戊对10名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从中辨认出其儿子李某甲。

10.证人李某己证实,其三某李某甲自1996年杀了人后就一直在外逃亡,直到公安机关通知家里他已被拘留了,才第一次见到他。

李某己在鹿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10名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从中辨认出李某甲。

11.证人梁某证实,梁某是他的大哥,1996年被李某甲杀害了。梁某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梁某生前的照片。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1月6日21时许,李某甲在其母亲李某戊的带领下,到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阳桥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情况。

13.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14.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供述了其于1996年8月31日晚,持刀捅伤梁某致死的作案经过。其供述的作案的时间、地某、手段、情节等,与上述其他证据之间均能吻合。在公安机关,李某甲分别辨认出了案发时在现场的见证人韦某丁、李某丙、谢某某、吴某某;辨认出被其捅死的被害人梁某;辨认出啄木鸟尖刀的特征与案发时其所使用的尖刀特征一致。此外,被告人李某甲带领公安局民警,对案发后丢弃带血的上衣的地某、踢翻梁某摩托车的地某、持刀捅被害人的地某等进行了指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甲因不能正确处理民间纠纷而持刀伤害他人,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某甲能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李某甲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李某甲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现行刑法施行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经查,李某甲因为小事而故意损坏被害人的财物,是激化矛盾引发本案的直接起因,在已理亏情形下,其仍暗藏凶器逞强斗狠,直接导致持刀伤人夺命的严重后果发生,过错完全在李某甲自身。故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李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廖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被害人的抢救费6000元、丧葬费7000元,虽没能提供相关的凭据,但考虑确有实际支出,本院酌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X年度人身损害赔偿的丧葬费标准予以支持即为2653.5元×6个月=x元;至于赡养费,因廖某系单位退休人员,不属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员,故依法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人的医药费等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某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某、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啄木鸟尖刀一把,依法没收销毁。

三、被告人李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逾期不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某

审判员方方

审判员曹华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柳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