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桑某某(盛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泽军,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供销社印刷厂。住所: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供销社印刷厂副厂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盛某某、桑某某因印制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0年春天,上诉人盛某某、桑某某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供销社印刷厂口头订立印制合同,约定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印制印刷品,双方分阶段结算。2000年10月,双方对以前的业务进行了结算。此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至2001年4月,除已支付的部分货款外,累计发生业务额计款(印刷费)(略).70元。2001年3月23日,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印刷费(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盛某某、桑某某于2001年12月21日向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供销社印刷厂一次性支付印刷费8000元,被上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供销社印刷厂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3元,由上诉人盛某某、桑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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