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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敖某与被告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X镇X村。

原告敖某与被告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某、被告颜某的委托代理人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查明,2010年1月13日,被告颜某因煤矿缺乏资金向原告敖某借款70万元,约定月息2万元。2010年7月1日被告颜某出具借据一张。在2011年4月,被告颜某给付20万元,2011年6月给付8万元,2011年7月给付10万元。2011年11月29日,原告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颜某归还本金x元,利息x元,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颜某归还原告敖某借款伍拾万元。其中2011年12月27日归还叁拾万元(该笔款由法院冻结的款项中直接划账);2012年5月27日归还贰拾万元。

二、其余部分原告敖某自愿放弃。

三、原告敖某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颜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账号为(略)和卡号(略)存款的冻结和被告颜某所有湘x猎豹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扣押。

四、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敖某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郑小平

人民陪审员王昭文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邝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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