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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等十二人与被告苏传信、第三人临武县司法局相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上列十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传信又名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X村委会第X组。

委托代理人郭某,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X组。本院许可出庭的公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等十二人与被告苏传信、第三人临武县司法局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某等十二人于2011年12月27日已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等十二人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蒋某、胡某甲、王某乙、曹某、王某丙、唐某、骆某、石某、李某、周某、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原告夏某、蒋某、胡某甲、王某乙、曹某、王某丙、唐某、骆某、石某、李某、周某、雷某承担。

审判长陈洪明

审判员郑小平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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