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詹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X,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梁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詹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詹X在梁平县X镇“好地方”面馆门前,因琐事与龚某某发生争执抓打。在抓打中,被告人用尖刀将龚某某面部等处捅伤。经鉴定,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年8月9日,被告人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梁平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双方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予以兑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詹X的户口证明、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郑某、吴某某的证言,梁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海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熠辉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己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