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牛某、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许某、孙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甲,男,25岁,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白某某,男,24岁,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乙,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许某,男,28岁,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孙某,男,29岁,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许某、孙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许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许某、牛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白某金杯面包,窜至本市X村李X家,盗窃蓝色麦科特两轮电动车一辆、手提式电焊机一台、切割机一部。后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蓝色麦科特两轮电动车价值1344元、手提式电焊机价值300元、切割机价值200元,以上物品价值共计1844元。2、2011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孙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X区X巷针织厂家属院被害人姚XX家门前,盗窃姚XX红色珠峰牌老年助力三轮车一辆,后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珠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2275元。3、2011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许某、孙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X区X巷针织厂家属院内,将被害人魏XX的黑色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及被害人董XX蓝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25型豪爵两轮摩托车价值3150元,新日电动车价值1680元。4、2011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许某驾驶白某金杯面包车,窜至本市X村周XX家中,盗窃银灰色锦鸽牌三轮电动车一辆,许某遂驾驶该电动车离开现场,后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又盗窃黑色川本牌两轮电动车一辆;被告人牛某赶到后,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牛某又窜至本市西高某丁XX住处,盗窃3KW电机一台。后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牛某又驾驶白某金杯面包车窜至本市X村,盗窃白某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后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银色锦鸽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240元,黑色踏板川本电动车价值1470元,3千瓦电机一台价值270元,125型豪爵踏板摩托车价值3600元。5、2010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牛某伙同吴XX(已判刑)等人驾驶白某金杯面包车窜至驻马店市X村X村处,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50对和200对)共计520米,被盗电缆经物价鉴定价值为x元。6、2011年1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牛某伙同吴XX(已判刑)、牛某卫(另案处理)等人窜至西平县X村地里,将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100对)盗割890米,被盗电缆经物价鉴定价值为x元。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麦科特电动车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襄城县永安摩托商贸公司证明及珠峰三轮摩托车信息各一份、豪爵x-9型踏板摩托车发票、摩托车信息、电动车销售登记单、购车收据、锦鸽牌三轮电动车保某单、保某、电机购买收据、三轮电动车及电机照片、关于芦庙马迁庄电缆被盗的情况说明、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平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许某、牛某、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辩称,第四起中其认识白某豪爵摩托车车主,对该摩托车的盗窃不算偷;另辩称,在第五、六起盗窃过程中,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且不知道是去偷电缆。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辩称,第四起中其没有参与盗窃白某豪爵摩托车的过程。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辩称,第四起中其没有参与盗窃白某豪爵摩托车的过程。

被告人杨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辩称,第四起中其没有参与盗窃白某豪爵摩托车的过程。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辩称,第四起中其只参与了盗窃锦鸽三轮电动车的过程。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辩称,第二起中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的。

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许某、牛某伙同他人,驾驶粤x白某金杯面包,窜至本市X村李X家,盗窃蓝色麦科特两轮电动车一辆、手提式电焊机一台、切割机一部。后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蓝色麦科特两轮电动车价值1344元、手提式电焊机价值300元、切割机价值200元,以上物品价值共计1844元。2、2011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孙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X区X巷针织厂家属院被害人姚XX家门前,盗窃姚XX红色珠峰牌老年助力三轮车一辆,后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珠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2275元;3、2011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许某、孙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X区X巷针织厂家属院内,将被害人魏XX的黑色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及被害人董XX蓝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25型豪爵两轮摩托车价值3150元,新日电动车价值1680元;4、2011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许某驾驶粤x白某金杯面包车,窜至本市X村周XX家中,盗窃银灰色锦鸽牌三轮电动车一辆,许某遂驾驶该电动车离开现场,后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又盗窃黑色川本牌两轮电动车一辆。被告人牛某赶到后,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牛某又窜至本市西高某丁XX住处,盗窃3KW电机一台。后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牛某又驾驶粤x白某金杯面包车窜至本市X村,盗窃白某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后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银色锦鸽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240元,黑色踏板川本电动车价值1470元,3千瓦电机一台价值270元,125型豪爵踏板摩托车价值3600元;5、2010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牛某伙同吴XX(已判刑)等人驾驶白某金杯面包车窜至驻马店市X村X村处,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50对和200对)共计520米,被盗电缆经物价鉴定价值为x元;6、2011年1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牛某伙同吴XX(已判刑)、牛某卫(另案处理)等人窜至西平县X村地里,将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100对)盗割890米,被盗电缆经物价鉴定价值为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牛某的供述:一天凌晨1点以后,我和李某甲、白某鹏、许某、杨某乙、刚六个人在新华路X路(平安大道)立交桥附近的一个村里的一户,我也忘了是怎么进的屋,偷走了一台电焊机、一台切割机,具体的东西记不太清楚了,东西李某甲拉走了,咋处理的我不清楚,但我到现在没有分住钱;2011年5月27日凌晨2点多的时候,我正在建西猎人网吧上网,我给白某鹏打了一个电话问他在做什么,白某鹏说“在高某正干活呢,来吧。”他说的“干活”是指正在偷东西。打完电话我从网吧出来到西高某村加油站西面的路口处,我看到许某骑着一辆刚偷来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往西走了,李某甲的金杯面包车在建设路南边便道边上放着,我就顺路口向南到西高某村,过了四五个胡同,看到白某鹏、李某甲、杨某乙三人在路东一户人家门口蹲着,刚偷来的电动摩托车在旁边停着,我走过去白某鹏对我说“你推走吧。”我直接推着那辆电动摩托车推到建设路上,白某鹏、李某甲、杨某乙三人在后面跟着,杨某乙把金杯面包车后门打开,我和白某鹏、李某甲、杨某乙四个人把这辆电动摩托车抬上了金杯面包车上。然后我们四人有顺西边的胡同进去,想在弄点东西,一直走到最南边一家住户前,我和白某鹏就往河堤上走想上去看看里边的情况,还没有看清楚李某甲和杨某乙就把门弄开了,我俩下来,我们四人都进院子里,院子里放着一个小电机,杨某乙把电机抱出来放在门口,我又抱起来放在往南的路上,我们四人就出来到路边上车,李某甲开车进村,把车开到电机边,杨某乙下车把电机抱到金杯面包车上,就开车出来了。正走时李某甲接到一个电话,接完后告诉我们:超打电话说李某有一个电车让我们过去,我们四人到李某里边菜市X胡同里,那里边有一个“丰源驿站”旅社,旅社门口停了一辆白某踏板摩托,这时李某甲的车可能是刹车的原因坏了,我们把车里边的电动摩托车卸下来,杨某乙骑着先出去,我和白某鹏过去把把车把锁强行扭开,白某鹏推着车出去,我在后边跟着,李某甲把车开走去建西的修车铺了,我、白某鹏、杨某乙会合后就从庄里边走,走到一个大的院子前,我们看里边没有人,就把摩托车推进去想把车弄着,正弄时李某甲送完车也过来了,后来是白某鹏把车启动着了,我就开车带着李某甲回徐洼,白某鹏把电动摩托车启动开,骑着车回新城区,杨某乙到李某找他对象。当时大概是凌晨四点多。在路上走时,我给许某打电话,我一听不是许某接的电话就感觉到出事了。我和李某甲商量后李某甲就赶紧给白某鹏打电话,说许某可能出事了。我们俩也不敢回家了,就把摩托车放在香山寺一饭店的院子里,就赶紧给边宝军打电话,边宝军就开车先接住白某鹏,又过来接住我俩,我们一块到青石山派出所问情况。后来我和李某甲,白某鹏就到李某丙“宝华”旅馆开了一个X房间睡觉了。一直到下午四点以后,超分别给杨某乙和我打电话,说摩托是他伙计的,李某丙录像拍到我们了,让把摩托退了。李某甲就给杨某乙打电话让他去推摩托,我、李某甲、白某鹏随后开车也去,后来摩托车打不着了,超又打电话说他和失主已经到11矿了,我们就把车扔在连庄的路边,我们在一旁看着超和一个人过去把车开走了。电动摩托车是黑色的,五成新,小款踏板型的。摩托车啥牌子我没有注意,是白某的踏板摩托,有牌照,我没记。我们开的金杯面包车是李某甲的车,白某的,李某甲把面包车的后排座卸了,专门用来拉偷来的东西;2011年1月1日前有十来天,吴XX在平顶山市给我打电话说去偷点铜。由于他买的车我平时开着,我就开着车去市区大李某接着吴XX,牛某卫和那个人。接到他们之后,吴XX就开着车拉着我们几个去了。过了舞钢之后往东有半个小时走到一个加油站,到加油站时晚上有十一点左右。吴XX开车往左拐走有十来分钟,走到一个路边说:这根线就管,吴XX让我们三个下车,让我在路边看人,牛某卫领着那个人掂个鱼皮袋下地割线,鱼皮袋里装两把管钳。正在割线时,吴XX打电话给牛某卫说来人了,牛某卫从地里出来喊着我,我们三个顺着路走,一会吴XX把车开到我们跟前,接着我们三个走了。当时我们也没把线带走,也没再回去;2010年12月31日下午天快黑时,吴XX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块去偷电缆,并让我开车去俺庄桥上接着牛某卫。我开车从家出来接着牛某卫和那个人,我们三个又一块去接着吴XX,吴XX开着车拉着我们三个又去前几天去的那个地方,不过这次走到那个加油站是往右拐,到加油站时有十一点左右,走有几分钟,吴XX用车灯照着线往里走,走到地里让牛某卫和那个人下车用管钳剪线,让我在桥上看人,吴XX开车出去看人。凌晨三点左右,牛某卫给我打电话说车快过来了,你再看会人,我说好,隔有十来分钟,吴XX开着车过去了。车过去有五六分钟,我步行去车前,当时电缆已经装上车了,我们四个坐上车,打火准备走时,被人堵住了,我和牛某卫以及那个人,我们三个开开车门跑了,没让抓住。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我们还在新华路立交桥与平安大道立交桥路东有300米路X村上,具体时间记不住了,也是后半夜,我和牛某、杨某乙、白某某、郭某刚、老表、林晓阳我们七个人一起开着我的车偷了一辆简易电车、一台电焊机和一台切割机。电焊机和切割机我卖给游街的收破烂的了,卖了500块钱,简易电车是老表骑走卖了,卖了700块钱。我卖的500块钱没有分,老表卖电动车的钱在第二天的晚上我们又出来弄事的时候拐到薛庄,老表递给我600块钱,我给每人分了100元;不是X号就是X号凌晨两点左右,我开着那金杯面包在老北环路上小火车站到新华路立交桥一带转,伺机作案,车上有白某某、林晓洋、牛某、许某我们五个,超打电话给牛某,说是在鹰城广场北边园林路上X号鲁山揽锅菜附近有台老年三轮车可以下手,我们到后见到超和孙某在路边等,除了牛某、林晓洋、许某三个在足疗店没出来,我们剩下四个人就去了揽锅菜北边一条南北路X路东的一个胡同内,在一个楼洞口,超和孙某两个揭开了一辆放在楼洞口三轮车上的白某塑料布,我在跟前站着,白某某在胡同里,三轮是红色老年人骑的烧油的助力车,也没有锁,超和孙某推着,白某某在前,我在后,四个人回到停车处,将三轮搬上车后我打电话找牛某,牛某他没有和另外两个一起,又打林晓洋电话,林晓洋说在师专东路一旅馆,许某在王庄也开房了,后来在两个旅馆来回串了一趟,到快天亮时,没等牛某,我开车和其他人回家了。偷的三轮在车上放了一白某,到晚上八点左右我安排许某给了老表‘刚’卖了900元,许某回来把钱给我了,钱没分。第二天晚上吃饭加上头一天晚上林晓洋、许某包小姐我总共付了四百多,剩的钱本来说是要补给林晓洋、许某包小姐垫的四百,但我一直没给他们;一天晚上凌晨1点左右,我和白某某、许某、杨某乙、超、孙某,我们开车在小火车站往东到新华路立交桥一带转,下过几回车,没有发现能下手的‘点子’,白某某和超提起昨天在王庄偷那台老年三轮那个胡同里还发现有辆车子,昨晚因为嫌破没兑,我说想兑就兑,就去了,我开着车大概三点多到了地方,白某某先掂着车上的液压钳下车,我进胡同时,白某某就出来了,还对我说锁兑开了,我们几个进去,我和超进了一个小房子,我和超抬了一辆青蓝色的简易电动车出来,超和许某(我没注意,但应该是他)把车子弄走,我又进屋,和杨某乙、孙某三个人抬出一辆灰色的踏板摩托弄上车,上车时,那辆简易电动车已经在车上了,然后就回家走,超和孙某在李某下车,白某某在新城区下,回到徐洼,开到杨某乙家,我和杨某乙卸下简易电动车,我又开车和许某到我家卸下摩托,许某才回家了,直到第二天下午老表问我有东西没有,我听他口气应该是白某某已经告诉他昨天的事了,就告诉他有个摩托,傍晚天擦黑时,他来我家把摩托骑走了,直到晚上八、九点,他才电话告诉我去拿钱,我去薛庄西边加油站附近见到他,他给了我1700元,这钱是加油扣出来200,拿到钱当晚喝酒200,又给了杨某乙400,剩下的没来得及分,那辆简易电动车当晚我去杨某乙家把车锁别开,骑回我家是我卖的,卖给一个熟人叫‘辉’的,辉给我800元把车子骑走了,800元没有分给他们,也没跟他们说;2011年5月26日晚上我和杨某乙,白某某,许某一起到西建材的停车场内,我开车说“到西边弄事去吧”,他们也没有别的意见,我们四个人一起来到重庆阳光足浴西边,我把车停到重庆阳光西边建设路路南的一个修理厂门口,在西高某路边的加油站西边的路X村,也不知道到第几排房子的时候我和杨某乙往东走了一点,白某某和许某在路边站,我就发现有一处门朝南的院子,我看到门缝很大,门后停了一辆银色的电动三轮车,门锁是用铁链子和一把中号的锁锁着的,我走到路边给白某某说你过去看看,然后白某某给许某要过来开锁的卡子过去把门投开了,我和白某某进院子推出来电动三轮车,推电动车的时候我看到院子里还有两辆两轮电动车,我们先把这辆电动三轮推到路边交给许某,我用“拧子”把车锁拧开对许某说“你先走吧”,然后许某就开着电动三轮先走了,这时牛某给白某某打来电话说马上就到,我和白某某又进到这个院子里把两辆电动三轮车的其中一辆比较新一点正在充电的黑色电动车抬了出来,抬到路边,这时牛某已经过来找到我们了,我们推着走时电动车响了一下,牛某一看情况和白某某一起把车座拉开,关住控制器后推着走就不会响了,牛某推着电动车,我们一起把车推到建设路旁边的冬青树的地方,我们商量怎么办,是不是还进去再兑点东西,停了有十几分钟都认为应该把电动车先装到车上再进去转,我们就把电动车推到我的车边装上后又进村了。我们把电动车装好后就继续回到村上转,走到有一家正对着路大门朝北的院子,我们一起到大门口,白某某用“拧子”把大门打开后,我和白某某,杨某乙进到院子里,牛某站在门口把风,我看到院子里边有一辆破电动车和一个小电机,因为电动车太破了不想要,我就让杨某乙把小电机抱出来,杨某乙自己把小电机抱到门口,牛某抱着往前走了一段,就把小电机放到路边,我们四个一起走到建设路边停车的地方开着车进村装上小电机上建设路,这时‘超’给我打来电话说“李某有个点子”,因为我正开着车我顺手就把电话递给牛某,挂完电话后牛某给我说“超说那边有个摩托,咋弄哩”,我说“恁说”,大家都说去,我把车开上建设路后就往李某方向开。我们开到李某菜市场中段有一条东西街道的时候,车的刹车出了毛病,我们把电动车卸下来让杨某乙看着,牛某和白某某一起去找超,我把车停到重庆阳光西边有一个岳泰修车铺门口,然后我拐回去找杨某乙,到李某丙菜市场不见杨某乙了,我就给杨某乙打电话问他在哪里,杨某乙说他们都在曙光街西段照住李某丙南北街X路口正对着有一个老家属院,我去找到他们但是没有见到“超”,白某某和牛某在捣鼓一辆豪杰白某踏板摩托车,杨某乙在一边站,不到一分钟摩托车发动着了,牛某骑着我坐在后边,白某某骑着在西高某偷来的电动车,杨某乙住在市里没有回来。我和牛某摩托走得快,白某某自己骑着的电动车直接就回他的家了。我和牛某骑着摩托也回徐洼的家,走到香山寺的时候牛某给许某打了个电话,不知道是谁接的,牛某感觉是许某出事了,我分别给白某某和杨某乙打了电话,给他两个说可能出事了,当时我们最后偷来的摩托车也弄不着火了,我和牛某把摩托车推到香山寺傍边的一个饭店的房间里,过了一会儿白某某给我打回来电话让我和牛某在这里等着,等了有十几分钟,白某某和边宝军开着车来接住我们,然后一起到青石山派出所看看情况。2011年5月X号的上午,我和白某某,牛某在市区的宝华宾馆X房间睡觉,快到中午的时候超给牛某打电话说那个小区的录像录住他了,而且看得比较清楚,可能这个丢摩托的孩他还认识,然后下午超不停的来电话催,让我们把摩托车还给他,他再从中间做做工作不让这个孩报案,我们睡到快到天黑的时候我给杨某乙打电话让他去香山寺的饭店里把摩托车推出来给别人还回去,杨某乙去了以后给我打回来电话说摩托车打不着,我让他修他也没找到人,当时天已经黑了,我和白某某、牛某一起开着我的车到香山寺找到杨某乙商量后给超联系,我们把摩托车放到十一矿连庄的路X路边上让他们来骑,对方也同意了,晚上将近十点的时候对方过来把电动车骑走了,我们在旁边没露面。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过了一天的晚上凌晨2点多我和李某甲、牛某、杨某乙、林晓洋、郭某刚、我的老表刚我们七个人开着车来到新华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东五百米路北的一个住户门口,郭某刚从院墙上翻了进去把门打开,我和林晓洋在外边放哨,李某甲进去搬了一个切割机,杨某乙和刚进去抬了一台电焊机,牛某从里边推出来一辆简易电动车,我们把东西搬到车上就走了。后来应该是郭某刚和我老表处理了。电焊机和切割机放到李某甲家了,他后来卖了,也没有分钱;七八天前的一天凌晨三四点时,我和李某甲、牛某、小海在鹰城广场玩时,超给牛某打了个电话,说在鹰城广场西边踩了个点。过一会后超过来,牛某有事走了。超领着剩下我们几个到了鹰城广场东边X号揽锅菜前边的路上,我们金杯车放在揽锅菜店门口附近,然后我们几个到了揽锅菜所在那栋楼北边院子里,看到有一辆红色老年助力车停在那,然后我去路口放哨了。过了一会后李某甲、小海和超一起把车子抬了出来放在金杯车上后,我们就离开了。小海在李某住和杨某乙熟悉,一米七五左右,较瘦,就是我们一起被抓的五个人中一个。这辆助力车不知道什么牌子,有四五成新。李某甲不知道卖给谁了,钱没分,他用钱修车了;五六天前一天凌晨一时左右,我正在鹰城广场旁猎人网吧上网,李某甲和许某、杨某乙、小海在别处玩。后来超到网吧找我一起上网,到3点多时我们几个到鹰城广场集合,超和小海说又踩到一个点,我们问是哪,他们说还是前两天偷老年助力车的地方。然后我开着金杯车拉着他们一起去了,我在车上放哨没下车,他们五个进家属院抬出一辆深蓝色自行车型电动车放到金杯车上,然后我们就走了。这辆电动车不知道什么牌子,五成新,车子后来李某甲不知道卖给谁了,没有分钱;2011年5月26日晚凌晨3点半左右,李某甲开车拉着我和许某、杨某乙到西高某后,把车停在西高某加油站往西二百米左右的路边后,我和许某一起,李某甲和杨某乙一起分头找作案对象。后来李某甲和杨某乙看到村中间一家小院里有一辆电动三轮车,便喊我两个过去,许某想用液压钳剪大门上的链子锁,我趴门缝前一看链子锁在那挂着没有锁,就说不用剪了,然后把链子锁拉开了。这时牛某给我打电话来找我们,我便去接他,当我快走到建设路时,接住了牛某,然后我们一起去那个小院。看到许某已经骑了辆电动三轮车出来了。等我们过去后,看到一辆电动车已经放在大门口,牛某和杨某乙把车推到放在建设路的金杯车上,我和李某甲在后边跟着,等他们放好车后,我们四个又一起往村南边寻找目标,后来到了村最南头一家的平房小院,我和李某甲用自制的拧子把大门锁拧开了,牛某、李某甲、杨某乙进去了,我在外边放哨。停了三五分钟,牛某扛出来一个电机,我们三个和他一起向村外走到车前把电机并告诉了牛某具体位置,让我们过去。然后我们就开车去李某了,进李某村后超所说的位置,看到一个旅馆外边的路边停了一辆白某踏板摩托,这时正好金杯车有毛病了,李某甲开着车拉着杨某乙去别处停车,过了一会后杨某乙推着金杯车上的那辆电车回来了,李某甲随后也回来了。牛某弄拧子把摩托车锁撬开,把车弄着了,接着牛某骑摩托带着李某甲去找许某,我自己骑着那辆电动车往徐洼去,杨某乙在李某没有走。当我走到平郏路时,李某甲打电话说许某出事被抓了。然后我走到平宝路井营段时把车扔在路北,之后我就回家了。那辆电动车不知道牌子,黑色踏板型的,四五成新。那辆电动三轮车银灰色的,不知道什么特征,七八成新。那辆摩托车当天凌晨他们两个骑走以后不知道他们放哪了。中午时我听牛某说听超说凌晨我们偷摩托时被车主看到了,车主认识我们,然后我们给超打电话让他告诉车主我们把车退了,并约定晚上在十一矿附近推车。晚上19时杨某乙把车子骑了出来,21时许某领着车主来了,我们把摩托车放在十一矿东家属区附近让他们推走了。

4.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一个晚上十一点左右,李某甲开着白某包车、我、牛某、白某某的老表、“刚”、白某某、许某七个人,先到鹰城广场玩到凌晨一点半左右,我们开着车来回转,我也不知道转到什么地方,车停到路边,我们步行往西边一个过道里走了约三十米,有一住户家是两层楼,好像是门朝北,“刚”翻进院里把门打开,我跟李某甲、许某在门外看人,他们几个进院里抬出了一辆脚蹬式的电动车、一个电焊机、一个切割机、两个手砂轮、一个小千斤顶,然后我们把这些东西抬到面包车上,在走的时候我看到附近有一个立交桥,白某某在新城区下车。我们又到薛庄西面沙河里村送白某某的老表和“刚”回去,然后回到徐洼,把东西都放到李某甲家,就都回去了。这一次的东西卖没卖还不知道,反正到现在还没有分钱;这个月的23日还是24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许某在鹰城广场东一个按摩店正在按摩,超给我打电话要找李某甲、许某、牛某、白某某他们几个玩,我说白某某现在可能在猎人网吧,你先去吧。一会儿一个叫“海”的给我打电话说找我玩,我让他到鹰城广场站牌处等我。凌晨约1点左右,我和许某转到鹰城广场站牌处,白某某、超都在,我们在那儿转一会儿,海也过来了,又过一会儿李某甲开着白某面包车过来,白某某又上去开住车,我们五个坐在后面向东走,市里我不太熟也不知道转到什么地方,白某某把车停在路边,然后他下车走到一个院子铁门处往里看了看把铁门打开了,他又拐回来给我们说里边有东西,让我们都过去,占峰在路边看人,乐彭和艳举进到院子里抬出一辆脚踏式电动车交给占峰和海放到车上,我和艳举、超又进去抬出一辆踏板式的电动车也不知道是摩托车放到车上,因为是晚上两辆车的颜色、牌子我也看不清;5月26日晚白某某开了一辆白某的面包车接住我跟前停住,李某甲、许某在上面。我上了车以后,他们就开着车向西走了,到西高某加油站西边路X路口停下,将车停放到路边,我们四人下车以后就往南走,走了大概二、三十米白某某往东边不知道是第二或者是第三家住户门里看了一下,他说“有东西”,接着他把李某甲喊过去,让许某在路口看人,让我在门西边五米左右处看人,他俩过去把那家的门弄开,弄开之后我也过去了,站在门口看人,然后他俩进院,推出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白某某在前推着三轮车把,李某甲在后面推,他们俩把电动三轮车交给许某骑走了。他们俩拐回来,李某甲对我说:里面还有一辆。他们俩又从院子里推出了一辆两轮电动车,李某甲说“你在门口瞅着,别让他家出来人”,这时牛某从北面过来,他们俩把车交给牛某骑走了。我们三人将两轮摩托车装上了面包车,我们又回到村里往南边转,快到庄的南头,往西拐弯处门朝北的一家,想不起来是我们中的谁过去把那家的大铁门打开,打开之后,我们四个都进去瞅见有个电机,李某甲说让我把电机抱出去。我把电机抱出大门,牛某接住电机,把它抱到半路放到地上,我们四个回到建设路边开着面包车回到村里,把电机放到车上。这时牛某提出到李某转转,我们又开着车往李某去,走到李某一过道处车轮子坏了,离坏车的地方不远处有一辆白某踏板摩托车,李某甲和我把面包车上的电动车卸下来,让我看着,李某甲开着车去修,牛某和白某某到白某托车处,过了一会他们俩推着摩托车车过来了,我推着电动车跟在他俩后面往菜市场西方向走,在一个无人居住的院里,这时李某甲也过来了,他们三人整了半个小时才将摩托车打着火。牛某和李某甲骑着白某摩托车走了,白某某骑着电动车走了,我回到女朋友郑娇娇那里去了。第二天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鹰城广场找他,到鹰城广场后见到李某甲、白某某、牛某他们三个,这时“超”给牛某打电话说昨天晚上偷那辆白某摩托车时被监控拍到了牛某,拍的很清,他让牛某把白某摩托车退回给失主,不让失主报案。接完这个电话后李某甲对我说晚上到现在一直和许某联系不上,他可能出事了,我说我也联系不上,说完这事后他们三个人走了,我独自一个人回到我的对象那里了。到下午六点左右“超”给我打电话说赶紧把那辆白某摩托车退还失主,我又给李某甲打了一个电话把这事说了一下,李某甲说摩托车坏了,让我过去把摩托车修修还给人家。我打的过去找到那家饭店,我把摩托车推出以后修不好。我给李某甲打电话说修不好,李某甲说让我在那里等着,他开面包车过来。到晚上十一点左右李某甲和牛某、白某某一块儿开白某面包车过来,把摩托车装上车拉到香山寺东一个路口处放到那里,然后我给“超”打电话让他到香山寺东路口取摩托,我们把摩托车放到路口,车停在一边看着,一会儿“超”和一个人(可能是失主)到摩托车那儿,那个人不知道怎么把摩托车弄着,骑着摩托车带着“超”走了。那辆电动车,我不知道咋处理了。

5.被告人许某的供述: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我、杨某乙、李某甲、白某某、牛某还有一个男的一块开着那辆白某金杯面包车到一个地方(不知道位置)后,我不认识的那个人翻进一个住户院里面,从里面把这家的大门上的小门打开了,然后我们几个就进去了,进去后我们在这家偷了一台切割机、一台电焊机和一辆简易电动车,我们把东西都抬到面包车后就开车回去了,东西放车上,李某甲拉回家了。东西后来卖了,李某甲给我分了两、三百块,但具体情况我不知道;2011年5月20几号凌晨3点左右,我、杨某乙、李某甲、白某某、超、还有一个孩一共六个人开着白某金杯面包车在鹰城广场东边的一条胡同里偷了一辆简易电动车和一辆踏板摩托车,偷来的车还是抬到面包车上了拉走了。我们偷完车后开着车走到鹰城广场西边一条路上时,超和那个我不认识的孩下车走了。我们几个开车走新城区X区下车回家了。电动车是简易型的,别的我没注意。踏板车是黑色的,前轮上有把U型锁。东西不知道谁卖了,这次给我分了300块钱左右;2011年5月26日23时许,白某某开车拉着我、李某甲去市区,接住杨某乙去猎人网吧上网,到网吧门口下车时,李某甲给了我360元钱,说是上次偷的车卖的钱,每个人分360元。进网吧上网到27日凌晨1时许,我们出来上车后,白某某和牛某问李某甲今天去那转,李某甲说去市区X路加油站附近转,在2时许某们开车到了那个加油站往西一点把车停在路边,然后我们几个沿这里的村X路走到庄南一住户,李某甲让我在路口看人,白某某拿了一个自制的铁片从门缝里把门投开后,他们就进去了。过了几分钟后,白某某从院子里推出来一辆电动三轮车对我说:“你骑着先回去吧,院子里还有一辆两轮电动车。”然后我就骑车回我舅家,当走到十一矿旁焦化厂门口附近时被派出所巡逻人员抓到了。这辆电动三轮车是银色的,较新,没注意什么牌子。

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2011年5月23日凌晨0点多,我正在出夜市摊,“超”给我打电话说有事让我去李某一家旅社(名字我忘了)找他,到旅社找到他后,他给我说有个人欠他的钱不还,让我和他一块晚一会去找那个人要钱,我问他是咋回事,他不让我问那么多,我也就没再多问。我俩就一块走着去王庄了,我俩先到那条胡同转了一圈,我在胡同里面左拐处等着,“超”左拐进去后转了一圈出来了,他出来后说看看是不是欠他钱的那家。我们出来后“超”给他伙计打电话,一会我们在王庄狮子头那见到他伙计“老白”、“举”,我们四个在李某玩了一会。大概是凌晨3点多,我们四个又走着回到那条胡同里了,进胡同左拐到一家门(门朝南)前,那家屋门前停了一辆三轮摩托车,超说把这辆摩托车推走抵账,然后”超”推着车把,我和其中一个人在后面推着车推出胡同了(车没有锁),另一个人先出胡同了。我们把车推出去后,先出去的那个人在外面等着,胡同口停的一辆白某面包车的后门已经打开了,我们就把三轮摩托车推上这辆白某面包车上了。三轮车好像是红色的,当时就在那家的门口放着,也没上锁,其他情况我没注意;偷过三轮摩托车后的第二天凌晨1点多,我、杨某乙、他老表、“超”、“老白”、“举”我们六个人开着一辆白某长面包车,他们开着车就往东走,当时我在车后面坐着吸烟、玩手机,没太注意车往哪走。车开了有四十分钟左右后,停在一个村里面了,他们几个人下车了,我跟着也下车了,杨某乙他们四个人在前面走,我和杨某乙的老表在后面走,这个地方没路灯比较黑,他们四个人走得快,我俩跟错路了,听见他们声音后又过去找他们,快走到他们跟前时,看见他们四个人刚把一辆摩托车从一家的大门里抬出来,那家的大门开着,这时他们四个人突然跑过来了,等他们跑到我俩跟前时,看见一个男的从那一家出来喊着“别跑”,我们几个人扭头就跑了,那个人也没撵,我们就走着回到面包车那了,那时我就知道他们是出来偷车的了。我们上车后凌晨3点左右,车开到鹰城广场东边一条南北路上,我们六个人都下车了,“老白”拿了一把大的钢筋钳就往路X胡同里进,我就问他们“弄啥哩”好像是“超”对我说“别吭声”,我跟着进去后看见那个穿白某短袖的人拿着大钢筋钳正在夹一间小平房的铁门,这时我不想和他们一块偷了就自己出胡同了,我正往外走时听见铁门响了一声,我出来后站在面包车后边等他们。没一会老白某着大钢筋钳先出来了,他把面包车的后门打开了,一会“超”和杨某乙抬着一辆电动车从胡同里出来了,他俩把这辆电动车从后面抬到面包车上,一会杨某乙的老表和“举”抬着一辆黑色踏板车也出来了,这时“超”喊我让我帮忙去抬,我就过去帮他们把这辆踏板车抬面包车上了。昨天5月27日杨某乙跟我说卖车的钱给超了,超说我欠他的钱,所以我的钱就不给我了,但我也并不欠超的钱。

7.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1年5月22日1时许,我将住处的院子关上,没有上保某,就休息了。5时30分我起床后,发现院子大门被人投开,发现放在院子南边屋内的麦科特蓝色电动车被盗了。还丢了手提式电焊机一个、手枪钻一个、磨光机一个、切割机一个。总价值约3000元左右。

8.被害人姚XX的陈述:我的三轮摩托在光明路针织厂家属楼下边放着,今天早上大约6时许,发现摩托车丢失了,我便报警了。摩托车为珠峰牌红色三轮摩托车,三年前购买于襄城县,当时价值3000元左右。现价一千元左右。

9.被害人魏XX的陈述:我在碧圃巷X号院居住,平时摩托车放在一楼邻居的院子里,今早4点多起来,发现摩托车和三楼邻居董XX家的电动车一同丢失了。我的车是豪爵x-9型黑色踏板摩托车,是2010年4月份买的,买时价格5000元。董XX家的电动车是新日牌蓝色自行车样式,买了3个月不到,车价钱是2200元买的,这两辆车一同丢失的。

10.被害人王XX:与魏XX陈述一致,证实豪爵黑色踏板摩托车被盗。

11.被害人董XX的陈述:2011年5月24日晚丢失电动车一辆,购车时间是2011年2月10日,购买价格2200元。

12.被害人高某陈述:我和我丈夫在西高某三队一户姓周的村民家租住的房子,2011年5月26日下午17时许,我把电动三轮车放在我住的院里,到4时55分时房东的哥哥起床去上班,看到大门敞开着,就赶快喊房东,我听到声音后赶快起床去看,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房东的黑色川本牌踏板型电动车以及充电器也不见了,接着我们看到大门上的门拴被人扔到大门外左侧,门上的明锁已经不见了,过几分钟我便报案了。我的车子是银色银鸽牌电动三轮车,2011年1月29日购买于电子时代广场旁的天惠电动车城,电动车买时3100元。

13.被害人王XX的陈述:昨天(2011年5月26日)晚上7点多钟我将电动车放在自家院内,今天早上5点左右起来发现电动车不见了。我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是黑色踏板川本牌两轮电动车,2010年2月份购买的,时价2270。另外租住在俺家的高X她家的电动三轮车也丢了。

14.被害人周XX的陈述:2011年5月27日4点多我起床发现我家的大门敞开,锁找不到了,只留下链子,院里放着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电动两轮车被盗了,然后就报警了。被盗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是银灰色的银鸽牌电动三轮车,这辆是高某;另外一辆是黑色川本牌电动两轮车,这辆车是我的,去年11月份买的,当时买的价格是2380元。

15.被害人丁XX的陈述:被盗离现在已经有一星期到十天左右,那天晚上我就在十点左右就睡了,大门也锁了。第二天早上凌晨四点左右,我起来解手看见院子大门开个缝,我一看发现门锁被撬坏了,我一想肯定是进贼了,在院里找了一下,放在院里小门外北边放的一个绿色的电机不见了,电机肯定是当晚丢的,电机是我丈夫在四月份买的,平时在外边建筑工地上用,工地工人放假了,就放在家里了。我丈夫四月份在南环路买的价值300元。

16.被害人沈XX的陈述:2011年5月27日3时许,我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李某菜场中间丰源驿馆门口,然后去找我朋友,大约十五分钟后,我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意识到被盗,随即就报了案。车子是豪爵铃木白某125型踏板摩托车,2008年购买,购买价9200元,车牌号为:豫x。17.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卷二202):2011年5月27日凌晨1点半左右,我把摩托车借给沈XX后,他在李某把摩托车弄丢的,好像事隔一天后,他把摩托车给我找了回来。我的摩托车是x,车辆型号x-Z,车架号x(略),发动机号E(略)。

另有证人李X、周XX、吴XX、康XX、冯XX、张XX、莫XX、樊X、谢XX、宋XX、张X的证言,麦科特电动车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襄城县永安摩托商贸公司证明及珠峰三轮摩托车信息、豪爵x-9型踏板摩托车发票、摩托车信息、电动车销售登记单、购车收据、锦鸽牌三轮电动车保某单、保某、被盗电机购买收据、被盗三轮电动车、电机照片、芦庙马迁庄电缆被盗的情况说明、芦庙聂庄电缆线被盗的情况说明、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平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鉴字(2011)X号、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李某甲、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乙、许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许某、孙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辩称,第四起中其没有参与盗窃白某豪爵摩托车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白某某辩称,第四起中其没有参与盗窃白某豪爵摩托车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牛某辩称,第四起中其认识白某豪爵摩托车车主,对该摩托车不算盗窃及辩称在第五、六起盗窃过程中,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不知道是去偷电缆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乙辩称,第四起中其没有参与盗窃白某豪爵摩托车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辩称,第四起中其只参与了盗窃锦鸽三轮电动车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辩称,第二起中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杨某乙、许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

三、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

四、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

五、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

六、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2年8月29日止)。

七、作案工具粤x金杯面包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刘晓霞

审判员佘明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