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诉被告巴东县XX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东XX公司)、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巴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巴东县XX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7。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可斌,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略)-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巴东县XX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东XX公司)、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财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书、被告巴东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可斌、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7年11月1日,我经被告陈某同意来到被告巴东XX公司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收入4000-5000元。2010年10月15日,经我与被告陈某结算,双方同意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计付工资,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9日止,共计x元,另租赁我的车辆下欠x元,共计x元,当日支付了x元,尚还下欠x元未付。以上事实有陈某签署的《尚欠员工工资及费用统计表》在案证明。对于下欠的所有款项,经我多次催收,至今未果。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我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9日下欠的工资收入x元。

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巴东XX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变更信息、企业变更通知书各1份。用以证明公司成立时陈某龙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公司成立到现在,陈某是公司的经理。

经庭审质证,被告巴东XX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不符合证据要求。对企业变更通知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企业变更信息及企业变更通知书不能证明陈某就是公司任命的经理,或者有权对公司的工资情况进行结算。被告陈某的质证意见与被告巴东XX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2、2010年10月15日陈某签名的《尚欠员工工资及费用统计表》、2010年10月22日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巴东XX公司尚欠原告李某工资x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巴东XX公司对统计表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巴东XX公司并不清楚这份统计表,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巴东XX公司尚欠原告李某的工资。被告陈某在2010年10月15日并不是该公司的职工,同时在证据上签字的另外一个人是胡精华,聘用时间是2009年2月15日,他不认识李某;对情况说明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不予质证。被告陈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巴东XX公司辩称:1、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巴东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被告巴东XX公司从未给原告出具下欠工资的依据,同时也没有授权任何人给原告出具相关欠款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巴东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以支持其抗辩理由。

被告陈某辩称:我是2007年11月1日到被告巴东XX公司的,当年10月31日在重庆市洲际大酒店,时任被告巴东XX公司的董事长陈某龙明确告知我和李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委托我们寻找水利资源,我们连夜赶到万州,11月1日来到巴东,我们就开始调查资源的可行性,当时李某买了新车跑这个事情,在深圳将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了,并将公司成立的手续都办齐了。项目开发难度大,两年的时间里,李某的工作量比较大,主要靠他,基本上都是李某带队考察。2010年10月我因身体不好,我走的时候签了5份工资单,公司的胡晓明知道其中的三份,胡晓明本来准备给李某签的,我说胡晓明不了解情况,让胡精华签。李某在公司做事属实,是2008年10月21日离开公司的。我要求李某对我的名誉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保留反诉的权利。原告李某的工资应该由被告巴东XX公司支付。

被告陈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10月15日《尚欠员工工资及费用统计表》1份、2010年10月15日《员工工资表》2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巴东XX公司对证据有异议,认为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说明,公司没有予以核实,当时胡晓明只签订了3份,对李某的没有签名,更证明原告李某在那时就没有在公司了,同时证明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与本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李某对证据无异议。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陈某作为公司经理当庭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陈某提交的证据能与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陈某受托筹建巴东XX公司,2008年1月28日被告巴东XX公司登记成立,被告陈某为公司经理,2010年7月14日,被告巴东XX公司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被告陈某仍为公司经理。2010年10月1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办理结算,被告陈某给原告李某出具了《尚欠员工工资及费用统计表》1份,内容为:“李某从2007年11月1日启用工资,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9日止,工资按4000元/月计算,共11月9天,合计x元。租用李某马自达轿车(京x)13个月,按3000元/月计算,合计x元(保险7400元每年未支付)。已支付x元,欠发x元。属实:陈某、胡精华。2010年10月15日”。结算后,原告李某找被告巴东XX公司催收未果,原告李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动报酬x元。

庭审中,原告李某明确表示,对《尚欠员工工资及费用统计表》中载明的已支付的x元已在原告李某诉被告巴东XX公司、陈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予以减除。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9日在被告巴东XX公司工作、原告李某有经结算后的劳动报酬x元未付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巴东XX公司经理陈某与原告李某办理结算后形成的《尚欠员工工资及费用统计表》在案佐证,足以认定。从原告李某提交的被告巴东XX公司2010年7月14日的企业变更信息和公司变更通知书表明,在2010年7月14日公司变更前后,陈某均为公司经理,陈某作为公司经理经手与原告李某办理工资结算,应属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巴东XX公司应承担给付原告李某劳动报酬的义务。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巴东XX公司支付劳动报酬x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陈某给原告李某出具《尚欠员工工资及费用统计表》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且《尚欠员工工资及费用统计表》并未表明被告陈某个人欠原告李某的劳动报酬,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巴东XX公司以从未给原告李某出具下欠劳动报酬的依据,同时也没有授权任何人给原告李某出具相关欠款依据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尚欠员工工资及费用统计表》中载明的已支付的x元,虽然未载明是给付的劳动报酬还是车辆租赁费用,但原告已明确表示在另一案中减除,即原告李某主张的劳动报酬及车辆租赁费用总额未发生变化,不存在重复主张的情形,从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原告李某在本案主张数额为x元是可行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巴东县XX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劳动报酬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巴东县XX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钱财保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陈某三

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