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石xx与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xx,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顾冠男,重庆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xx,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原告石xx与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中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x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冠男、被告孔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均属再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10年7月11日,被告又殴打我,将我腰部打伤,且打伤后不给我医治。我于2010年7月14日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互不往来,不尽夫妻义务,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孔xx辨称,原告提出离婚,我要求被告偿还我6000元钱的借款,如不偿还6000元的借款,我不同意离婚,且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xx与被告孔xx于2009年11月29日在梁平县X镇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晒笆一个;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被告孔xx不同意与原告石xx离婚,故对原告石xx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中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吕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