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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胜利油田胜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预付款案

时间:2001-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34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广饶县X乡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德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追还预付款纠纷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1999)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向本院自愿撤回上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依法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代理审判员王海蓉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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