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与宋某甲、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男,1970年生,汉族,职工,住(略),系南召县信用社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甲,女,1960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朝栓,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女,汉族,1967年6月20日省,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世蔚,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申请人韩某与被申请人宋某甲、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7)南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与2008年11月30日作出(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韩某,被申请人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朝栓、宋某乙被申请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世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南召县人民法院(2007)南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某征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6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