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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1-1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33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广饶县X乡X村人,东营市移动通讯公司业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X乡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玉泉,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财产重新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与李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牡丹”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爱多”家庭影院1套、天津100摩托车1辆、“爱立信”手机1部归被上诉人李某所有;太阳能热水器1台、抽油烟机1台、木制沙发1套(1大2小)、木制茶几1件、木制双人床3张、防盗门X个、位于东营市东城商贸城楼房1套归上诉人所有;

三、上诉人张某某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房屋补偿费(略)元,2002年3月30日前付清;

四、共同债务:山东省垦利县X村信用社胜利分社贷款(略)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X路办事处贷款(略)元及利息由上诉人张某某负责偿还;欠李某清(略)元、欠董炳伟9000元、欠李某芳3000元、欠李某芳2000元、欠李某星110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负责偿还;

一审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英

代理审判员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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