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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奉节县人。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3日8是05分,被告人杨某持A2证驾驶渝x中型自卸货车,由康乐镇X组(梅子场镇)路段,因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通行情某且所驾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侧面防护装置,车辆与行人龙某发生挂擦,致龙某被挂擦转身将其手拉的小男孩余圳洋甩至车底被车辆碾压致死。经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事发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死者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3、证人龙某、赵某乙、汪某、李某某的证言。4、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5、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6、事故车辆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7、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抓获经过说明。9、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10、被告人杨某的户口证明。

被告人杨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该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性质、情某、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已赔偿等情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费明军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某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某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某,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某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某,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某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某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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