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诉商丘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23岁。

被告商丘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校长。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商丘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8月24日、25日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于2010年4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井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另一合伙人王强共同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介绍被告的学生到苏州罗技科技有限公司实习工作,与被告签订了中介服务性合同《实习生保障协议》。依据该协议约定,被告组织了109名学生(男生52名、女生57名),由原告推荐到苏州罗技科技有限公司实习,每名学生向原告支付中介费300元,经过原告的努力,被告与罗技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书》,学生顺利进厂完成了实习任务。在中介服务过程中,被告方的老师井然等也曾到实习场地考察,原告为此支出招待费用多达x余元。但是,被告方至今未能向原告按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实习生保障协议》为无效协议,之后于2009年6月26日双方所签的协议才为最终协议,按照该协议,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还应该按实际录取人数支付被告负责人每人100元的中介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原被告之间居间合同是否成立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居间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09年6月24日双方签订的实习生保障协议,证明目的是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居间费用每名学生300元,共计109名学生,合计款项为x元;2,实习协议书,证明双方签订的实习生保障协议得到实际履行,是居间合同的成果;3,实习生薪资卡托管协议书共9页,证明参与实习的学生109名,进一步证实居间合同得到了实施;4,原告为实施居间合同支付的费用清单,合计x元。5,追索中介服务费委托书,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09年6月26日签订的实习生保障协议,证明2009年6月24日与王强签订的协议无效,应以这个协议为准;2证人邓维田出庭作证证言,证明原告答应一个学生给被告提款50元,与2009年6月26日签订的合同一致。

本院以职权调取的证据有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该证据证明2006年6月26日的协议内容是在原被告的同意下填写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证据1,即2006年6月24日的实习生保障协议为无效协议,因为该协议王强为负责人的中介公司未注册,且有2006年6月26日的协议,是对这个证据的否认。对证据2、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是原告自己写的费用清单,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5认为与被告无关。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证据1和原告提供的2004年6月24日的合同相矛盾,虽然签名是原告所签,但不符合合同的订立目的和交易习惯,该协议第四条下书写添加的部分不予认可,为被告单方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2证人证言认为无论证言是真假,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以原被告的合同为准。

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006年6月24日的协议书虽是真实合同,但与2006年6月26日签订的合同相矛盾,且2006年6月26日的协议第四款第2条注明以前所签协议与此协议相抵触的所有协议为无效协议,以此为准,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1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不予认可。证据2、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于证据4因为是原告单方行为,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对证据5本院认为该证据只是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证据1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认可。证据2证人证言本院认为证人的证言主要是证明证人是联系人,和案件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6月24日原告的另一合伙人王强以苏州工业园区零零九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注册)的名义和被告签订一份实习生保障协议书,苏州工业园区零零九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将学生推荐到罗技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就业或实习,并负责实习生或就业生的跟踪管理工作。第四条约定乙方保证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前组织好符合甲方条件的学生(男52名,女57名)供甲方面试。第六条约定本着互利原则,甲方向乙方收取学生安置费150元每人,后续服务费人均150元。该协议签订后,在原告的促使下,被告与用人单位罗技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书,学生也进厂进行了实习。协议履行过程中,原、被告于2006年6月26日又签订了一份实习生保障协议,该协议第四条下备注中约定;1,甲方负责人按实际录取人数每人100元给乙方负责人作为中介费,另甲方负责人承担每位学生打工结束时从苏州返回商丘的长途车费,2,以前所签与此协议相抵触的所有协议为无效协议,以此为准。第六条约定本着互利原则,甲方向乙方收取学生安置费零元每人,后续服务费零元。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的另一合伙人王强委托原告张某甲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实习生保障协议实质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该居间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为促使居间合同的成立,付出了劳动,提供了服务,按照原、被告2006年6月24日签订的协议,被告应支付原告居间费用,但由于原被、告2006年6月26日重新签订了新的协议书,应视为是对前一个协议的变更,按照6月26日的协议,原告丧失了要求被告支付居间费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无证据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8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立法

审判员杨梅

审判员李正乾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华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