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某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冯德立,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毛俊文,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某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于2011年5月1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某庭,分别于2011年6月16日和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8日,我的新x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2010年12月16日,投保人驾驶该车行驶至二广高速洛阳至南阳方向x+850M处与路面中央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我负全责,当时我给被告报案,被告仅想理赔5万多元,但我已花费10万多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x元。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支公司保单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份,

证实: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事实。

2.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十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证实:2010年12月16日,原告在二广高速洛阳至南阳方向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负全责。

3.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交通事故路产损失清单一份,

4.河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专用发票一份,

3.4证实:原告造成路产损失2800元。

5.施救费发票20张,

证实:施救费的数额为2000

6.王某驾驶证、行驶证各一份,

7.照片25张,

8.价格鉴定委托书一份,

9.召价认[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一份,

10.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名册证书一份,

11.价格鉴定证书三份,

12.发改价格【2005】X号通知一份。

上述证据证实:事故车辆估损总值为x元。

13.认证费发票一张。

证实:事故车辆估损鉴定费为2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对请求的事故在5万元以内予以理赔,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7月8日,原告王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支公司签订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某,保单号为:PDAA(略),投保人王某,合某约定:保险期限365天(自2010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8日),被保险车辆车牌号为新A-x的帕萨特x轿车一辆,车辆损失险x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x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x元。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某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某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二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某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某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某的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某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原告依约缴纳了保险费。2010年12月16日11时5分,原告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二广高速洛阳至南阳方向x+850M时与路面中央护栏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及路产损坏。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十大队事故认定,事故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及路产损失均由原告负责。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双方未达成协议。

另查明,原告车辆与高速公路路面中央护栏相撞,造成路产损失,赔偿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路产损失2800元;对原告车辆进行施救,支付施救费计2000元;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十大队委托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的事故车辆损坏部件进行估价鉴定,2011年3月2日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召价认[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该车估损x元,支出鉴定费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签订车辆损失保险合某,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真实、合某、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后,被告作为保险人应依约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了被告,被告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进行现场勘察,被告应按照合某约定对原告进行车辆损失及第三者损失理赔;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十大队委托,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原告车辆损失为x元、原告赔偿高速公路路产损失2800元、施救费2000元及支出认证费2000元,未超出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限额,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保险理赔款x元。

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德松

审判员闫学东

审判员李晓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沈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