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叶某富、高某某贪污案

时间:1999-03-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沪一中刑终字第49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沪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七日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原系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压力容器监检总站站长,住本市X路九百九十弄十八号三二室。因本案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某某,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一九四三年五月十九日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系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压力容器临检总站站长,住(略)。因本案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某某、胡某某,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叶某富、高某某贪污一案,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1998)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叶某富、高某某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葛志伟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叶某富、高某某及辩护人吕某某、薛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九九三年五月,被告人叶某富、高某某在分别担任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压力容器监检总站站长和副站长职务期间,由被告人叶某富提出并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将本单位违规出借资金所得的部分利息款转入小金库后,再以“风险劳务费”名义从小金库中提取部分钱款,在单位出借资金的决策者和知情者范围内予以私分。一九九三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一月,被告人叶某富私分累计得款人民币三万八千一百九十元;被告人高某某私分累计得款人民币三万零八百零二元。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间,被告人高某某担任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压力容器监检总站站长职务期间,采用上述手法,私分累计得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元。案发后,二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赃款全部退缴。据此,原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赃款计人民币八万三千三百九十二元,因此款系私设小金库之款项,故予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叶某富、高某某对原审认定其分得的风险劳务费的数额无异议,但均辩称,风险劳务费实际是奖励性质,从小金库中支出是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该行为是组织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故不构成贪污罪。辩护人除了提出与上诉理由相同的意见外,还提出两上诉人单位系一级法人,只要经营不亏损,不违反上级部门关于奖金发放比例的规定,享有奖金发放的自主权,原判决认定两上诉人构成贪污罪缺乏法律依据,要求宣告两上诉人无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建议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判时应考虑上海轻工业环境保护压力容器监检总站具有法人资格,有权决定奖金发放,发放的风险钱款属于奖励性质,发放此款的行为是公开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上海轻工业环境保护压力容器监检总站(以下简称轻监站)是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上诉人叶某富、高某某于一九九一年二月分别被上海市轻工业局任命为轻监站站长、副站长。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底,该站利用单位流动资金,以联营、出借等方式,先后向上海恒通和合工业区发展公司、上海金三元设计公司、上海安达综合厂、上海科茂燃气用具厂、锡山市钱桥成套环保设备厂、上海福星线带漂染厂等单位投资或出借资金人民币四百零六万元,收取利息七十七万六千三百五十元。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叶某富在轻监站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上提议本单位出借资金收益的利息使用分成二部分,一部分入轻监站财务帐,另一部分入小金库,然后对进入小金库的资金再分为:60%作为全站职工的福利和年终红包;10%用于中介等费用;30%为“风险劳务费”。为此,得到领导班子成员高某某、杨伟福同意并讨论通过了上述决定,从而确定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七人领取“风险劳务费”的范围及分配数额。之后,在一九九三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一月期间,由财务科长张伟民根据分配数额不定期地在上述人员中发放“风险劳务费”,并记录在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叶某富退休,上海市轻工业局任命高某某、杨伟福为轻监站站长、副站长,余荣生为党支部书记。期间,除“风险劳务费”停发外,轻监站仍将共计人民币一百三十一万元流动资金先后继续出借给上海福星线带漂染厂、锡山市溪北电机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平湖市建材工业公司、锡山市钱桥成套环保设备厂、常州长丰针织品公司等单位,收取利息人民币五十一万八千二百元。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新的领导班子成员开会就“风险劳务费”事宜进行了讨论,决定继续按原规定发放“风险劳务费”,发放成员中增加余荣生,叶某富因退休不再领取,其他人员不变。

综上,轻监站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期间,共计出借资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七万元,收取利息人民币一百二十九万四千五百五十元。其中,四十一万九千四百八十元进入单位财务帐,八十七万五千零七十元进入小金库。在进入小金库的人民币八十七万五千零七十元中用于支付全站职工年终红包三十五万四千元、支付中介费六万零四百九十元、支付“风险劳务费”二十四万六千五百十元、支付零星开支五万三千元三角,尚余十六万一千三百六十九元七角。在“风险劳务费”中,叶某富先后得款共计三万八千一百九十元、高某某先后得款共计四万五千二百零二元、杨伟福先后得款共计四万零七百九十元、张伟民先后得款共计三万九千一百九十二元、韩幼莉先后得款共计二万九千三百三十四元、顾德先后得款共计二万九千六百三十四元、张梅芳先后得款共计九千七百六十六元、余荣生先后得款共计一万四千四百元。案发后,上述人员均将所得的“风险劳务费”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除了叶某富、高某某的辩解外,还有:上海市轻工业局关于任命叶某富、高某某的职务证明;证人杨某福关于领导班子讨论用单位创收资金出借所得利息一部分进财务帐,一部分进单位小金库,小金库奖金分成几个部分使用,其中30%分给风险承担人员,并确定了分配人员及比例的证词;证人张某民关于按领导指示根据比例和人员发放这部分奖励钱款的证词;证人余某生关于新的领导班子成立后就“风险劳务费”发放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决定再次以“风险劳务费”予以发放,该钱款实际为奖励性质的证词;证人韩某莉关于领导对本单位向外投资、出借资金得到收益后可分奖金一事对本单位全体职工讲过,对其分得的钱款,认为是奖励性质的证词;证人张某芳、顾德关于他们除正常工资外,奖金数额是模糊的,他们拿过小金库里的红包和站长给的特别奖励金的证词;高某某、余荣生、杨伟福的工作笔记中关于发放小金库钱款的事宜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讨论及发放范围与比例等记录、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沪司会字(1998)第X号《关于叶某富涉嫌贪污案的司法会计查证报告》查明轻监站出借资金后收取利息及小金库使用情况等书证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海轻工业环境保护压力容器监检总站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化的事业单位,享有自主的经营权、财产权,包括工资、奖金分配权。轻监站将单位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收的资金和资金违规出借所得利息进行分配,用其中进入小金库的利息按比例设立名为风险劳务费实为奖金、职工年终红包、中介费等项,均是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在每次发放风险劳务费时,对发放人员、具体数额、日期等方面均备有明确的记载和凭证,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私分小金库以贪污论处的构成要件。应当指出,轻监站将本单位经营创收的利润违规出借资金所取得的利息部分进入单位小金库再予以分配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但尚未触犯刑律。原判以贪污定罪不当。故上诉人和辩护人要求宣告两上诉人无罪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决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8)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叶某富不构成贪污罪,宣告无罪;

三、上诉人高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宣告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文德

审判员于翠英

代理审判员王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