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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7月17日23时许,在西峡县城“钱柜KTV”五楼一房间内,被害人李xx与刘甲帅(另案处理)因碰酒发生争执并厮打,后被告人靳某伙同刘甲帅等人用啤酒瓶将李xx头、面部及身体多处打伤。经鉴定:李xx面部等多处锐器创伤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靳某赔偿被害人李xx2.6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庞xx的证言、西峡县公安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赛赛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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