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甲、房某、李某、王某丙、宋某丁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绰号老X,男,23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4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房某,绰号“X”,男,25岁。2004年9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37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2011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男,22岁。2008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丁,男,26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某,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房某、李某、王某丙、宋某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丙军、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房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某丙、被告人宋某丁及其辩护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宋某甲伙同张一X(另案处理)、闫XX(另案处理)、张二X(另案处理)、石XX(另案处理)、张三X(另案处理)、王某丙X(另案处理)、房XX(另案处理)等人受王某丙X(另案处理)雇佣,纠集二十余人窜至荥阳市X镇房XX垒围墙工地进行滋事,依靠恶名及人多势众的强势局面,要挟和威逼村民,强行施工,扰乱社会秩序,非法获取利益。后被告人宋某甲、张一X、闫XX、张二X、石XX、王某丙X每人分得出场费各100元。

2、2010年11月1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房某伙同马一X(另案处理)、周XX(另案处理)、吴X(另案处理)、张一X、闫XX、苌X(另案处理)、石XX、赵XX(另案处理)、禹XX(另案处理)、郑XX(另案处理)等人受张四X(另案处理)、郑XX雇佣窜至上街区X村X街铝厂出场子助威,依靠人员众多的强势局面,威胁、恐某朱XX等人,进行滋事,扰乱社会秩序,非法获取利益。后马一X、周XX、吴X、张一X、闫XX、苌X、张二X、石XX、唐XX、赵XX、张三X每人分得出场费各100元,被告人房某分得出场费50元。

3、2011年1月8日至10日,被告人宋某甲、房某、李某、宋某丁、余X(另案处理)、苌X、闫XX、张二X、唐XX(另案处理)、赵XX、石XX等人受楚XX(另案处理)雇佣,先后三次窜至上街区X街坊长铝公司安置楼工地出场子助威,依靠恶名插手民间纠纷,采取强拉、威胁和辱骂等手段,防止居民阻拦施工,在现场滋事,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非法获取利益。楚XX共支付召集人李某出场费7200元,后被告人宋某甲分得出场费350元,被告人房某分得出场费250元,被告人宋某丁、余X、苌X、闫XX、唐XX、赵XX、石XX每人分得出场费各200元,张二X分得出场费100元。

4、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王某丙、被告人房某、张一X、闫XX、张二X、余X、唐XX、苌X、赵XX等人受乔XX(另案处理)雇佣窜至荥阳市X路大上海歌城附近盖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工地,依靠恶势阻挠施工,威胁、辱骂施工人员,大肆进行滋事,非法获取利益。后乔XX支付给张一x元。

5、2011年3月28日,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房某伙同闫XX、张二X、余X、苌X、赵XX等十余人依靠在上街一带树立的恶名,窜至上街区X乡路愉达思洗浴楼下游戏厅,以打电话举报赌博为名,敲诈游戏厅现金1000元。

6、2011年4月6日,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房某、被告人李某伙同闫XX、张二X、余X、苌X、赵XX等人受时XX(另案处理)雇佣,窜至上街区X村体育场对面电机厂拆迁工地出场子,依靠团伙在上街区一带所树立的恶名,插手民间纠纷,威胁、辱骂电机厂职工,进行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非法获取利益。后时XX支付给被告人李某2300元,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房某、闫XX、张二X、余X、苌X、赵XX分得出场费各100元。

7、2011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王某丙、赵XX、石XX、马二X(另案处理)在上街区亚星盛世广场假山处随意辱骂殴打被害人李XX,致使李XX头部、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XX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8、2011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房某、被告人王某丙、闫XX、张二X、余X、唐XX、苌X、赵XX、石XX等人受吕XX(另案处理)等人雇佣,窜至上街区X路四方物业部汇泽国际城小区出场子助威,威胁辱骂业主,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非法获取利益。后每人分得出场费100元。

9、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闫XX、张二X、苌X、余X、唐XX窜至上街区X村X街刘XX经营的按摩店内,因为三百元小姐服务费,进行滋事,殴打、辱骂店内服务员张五X,扰乱社会秩序。

10、2011年5月3日,被告人房某、被告人宋某丁、张一X、闫XX、余X、唐XX等二十余人受乔XX(另案处理)雇佣,窜至荥阳市X村张魁峰家违规盖房某地出场子,依靠人员众多的强势局面,强行施工,威胁、恐某、辱骂张书立等人,大肆进行滋事,非法获取利益。后每人分得出场费1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房某、李某、王某丙、宋某丁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甲辩解指控的第七起其参与了,但没有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房某辩解,指控的第五起其没有参与。

被告人宋某甲、李某、王某丙、宋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自愿认罪、参与次数少、悔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某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某丁在团伙犯罪中属于一般参与人员且是初某、自愿认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查查明:1、2010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宋某甲伙同张一X(另案处理)、闫XX(另案处理)、张二X(另案处理)、石XX(另案处理)、张三X(另案处理)、王某丙X(另案处理)、房XX(另案处理)等人受王某丙X(另案处理)雇佣,纠集二十余人窜至荥阳市X镇房XX垒围墙工地进行滋事,依靠恶名及人多势众的强势局面,要挟和威逼村民,强行施工,扰乱社会秩序,非法获取利益。后被告人宋某甲、张一X、闫XX、张二X、石XX、王某丙X每人分得出场费各100元。

2、2010年11月1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房某伙同马一X(另案处理)、周XX(另案处理)、吴X(另案处理)、张一X、闫XX、苌X(另案处理)、石XX、赵XX(另案处理)、禹XX(另案处理)、郑XX(另案处理)等人受张四X(在逃)、郑XX雇佣窜至上街区X村X街铝厂出场子助威,依靠人员众多的强势局面,威胁、恐某朱XX等人,进行滋事,扰乱社会秩序,非法获取利益。后马一X、周XX、吴X、张一X、闫XX、苌X、张二X、石XX、唐XX、赵XX、张三X每人分得出场费各100元,被告人房某分得出场费50元。

3、2011年1月8日至10日,被告人宋某甲、房某、李某、宋某丁、余X(另案处理)、苌X、闫XX、张二X、唐XX(另案处理)、赵XX、石XX等人受楚XX(另案处理)雇佣,先后三次窜至上街区X街坊长铝公司安置楼工地出场子助威,依靠恶名插手民间纠纷,采取强拉、威胁和辱骂等手段,防止居民阻拦施工,在现场滋事,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非法获取利益。楚XX共支付召集人李某出场费7200元,后被告人宋某甲分得出场费350元,被告人房某分得出场费250元,被告人宋某丁、余X、苌X、闫XX、唐XX、赵XX、石XX每人分得出场费各200元,张二X分得出场费100元。

4、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王某丙、被告人房某、张一X、闫XX、张二X、余X、唐XX、苌X、赵XX等人受乔XX(另案处理)雇佣窜至荥阳市X路大上海歌城附近盖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工地,依靠恶势阻挠施工,威胁、辱骂施工人员,大肆进行滋事,非法获取利益。后乔XX支付给张一x元。

5、2011年4月6日,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房某、被告人李某伙同闫XX、张二X、余X、苌X、赵XX等人受时XX(另案处理)雇佣,窜至上街区X村体育场对面电机厂拆迁工地出场子,依靠团伙在上街区一带所树立的恶名,插手民间纠纷,威胁、辱骂电机厂职工,进行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非法获取利益。后时XX支付给被告人李某2300元,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房某、闫XX、张二X、余X、苌X、赵XX分得出场费各100元。

6、2011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王某丙、赵XX、石XX、马二X(另案处理)在上街区亚星盛世广场假山处随意辱骂殴打被害人李XX,致使李XX头部、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XX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7、2011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房某、被告人王某丙、闫XX、张二X、余X、唐XX、苌X、赵XX、石XX等人受吕XX(另案处理)等人雇佣,窜至上街区X路四方物业部汇泽国际城小区出场子助威,威胁辱骂业主,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非法获取利益。后每人分得出场费100元。

8、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闫XX、张二X、苌X、余X、唐XX窜至上街区X村X街刘XX经营的按摩店内,因为三百元小姐服务费,进行滋事,殴打、辱骂店内服务员张五X(又名小X),扰乱社会秩序。

9、2011年5月3日,被告人房某、被告人宋某丁、张一X、闫XX、余X、唐XX等二十余人受乔XX(另案处理)雇佣,窜至荥阳市X村张魁峰家违规盖房某地出场子,依靠人员众多的强势局面,强行施工,威胁、恐某、辱骂张书立等人,大肆进行滋事,非法获取利益。后每人分得出场费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甲、房某、李某、王某丙、宋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上街区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丙X、朱XX、陈XX、王某丙X、周二X、蔡XX、李XX、王某丙X、张五X、张六X的询问笔录,证人王某丙X、孙兰枝、朱明亮、陈如刚、常凤英、王某丙X、马玉梅、杨爱莲、时XX、张宁、李某梅、蒋霞、袁雪梅、王某丙X、吕XX、朱二X、刘XX、张七X、乔XX的证言,同案犯余X、苌X、赵XX、张一X、闫XX、张二X、唐XX、石XX、张三X、禹XX、王某丙X的供述,郑州市X街分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房某、李某、王某丙、宋某丁无故滋事,随意殴打、威胁、恐某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毁损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房某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甲、房某、李某、王某丙、宋某丁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甲、房某等人第五起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房某等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对被害人以威胁的方法,强索其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鉴于宋某甲、房某等人强索财物为1000元,未达到敲诈勒索罪所规定的犯罪数额,故宋某甲、房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甲、房某该起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本院不予认定。

对于被告人宋某甲辩解指控的第七起其参与了,但没有殴打被害人的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同案犯赵XX、王某丙、石XX的供述,均证明被告人宋某甲在该起犯罪中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房某辩解指控的第五起没有参与的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同案犯宋某甲、余X、苌X、张二X、赵XX的供述,均证明被告人房某参与了该起犯罪的事实,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李某、宋某丁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参与次数少、初某、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被告人宋某甲、房某、李某、王某丙、宋某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房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5月9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2年5月9日止。)

五、被告人宋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杨红香

人民陪审员梅新建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袁银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