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源,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乙,男。

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傅金波,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

负责人莫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被告王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汝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某乙祥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某乙源,被告朱某乙,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金波,被告财保汝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6日,原告驾驶摩托车在汝城县X路X路交叉路口,被被告朱某乙驾驶的号牌为粤x的轻型普通货车撞倒,导致原告车辆损坏、人员受伤。事故经汝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朱某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和原告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住院46天,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号牌为粤x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财保汝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其中医疗费x元、误某x.2元、护某2081.7元、交通费2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2元、残疾赔偿金x.4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x.3元。上述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财保汝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部分的85%由被告朱某乙、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1、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朱某乙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原告朱某甲共同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证2、交强险保单一份。拟证明号牌为粤x的轻型普通货车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证3、住院病历、诊断书及医疗费票据。拟证明原告朱某甲受伤、治疗情况及医疗费用x元。

证4、郴州市庐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朱某甲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费700元。

证5、朱某乙耀、曾又香户籍卡及汝城县X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被扶养人朱某乙耀、曾又香的基本情况。

证6、育龄妇女档册及朱某乙的户籍卡。拟证明被抚养人朱某乙的基本情况。

证7、城关镇朱某乙萍牙科诊所证明及诊所执业许可证。拟证明原告朱某甲自2007年至今在城关镇朱某乙萍牙科诊所从事医疗辅助人员工作。

被告朱某乙辩称,事故属实,原告主张的误某过高,事故发生后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900元。

被告朱某乙未提供证据。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合某的损失应由财保汝城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事故发生后,王某已赔偿原告损失x元。

被告王某未提供证据。

被告财保汝城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未向财保汝城支公司报交通事故案,导致财保汝城支公司未能查勘现场;本起事故中,被告朱某乙属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主王某应负相应的责任。根据交强险相关条款的规定,财保汝城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财保汝城支公司未提供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本案有关证据质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1、证2、证4、证5,三被告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3,被告王某认为,原告病历中出院记录表明,原告出院时某动自如,生命体征平衡,因多次查房,患者不在病房,视为自动出院,故对原告提出全休三个月的主张,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6,被告王某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乙系原告朱某甲的女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被告王某及被告财保汝城支公司认为,原告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某,对其误某的计算不应参照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的行业标准。

经过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根据证据应当符合“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原则,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1、证2、证4、证5,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证3,主张全休三个月,但出院记录表明原告出院时某动自如,生命体征平衡,因多次查房,患者不在病房,视为自动出院,且病历中并无全休三个月的相关医嘱,故对原告提出全休三个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6,虽然形式上有所欠缺,但可以证实朱某乙系原告朱某甲的女儿,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7,本院认为,汝城县X村虽属农业户口,但其属汝城县X村,原告朱某甲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X镇朱某乙萍牙科诊所属卫生行业,对朱某甲的误某损失可参照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的行业标准,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某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

2011年8月6日,被告朱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粤x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载车主王某等人行驶至汝城县X路X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原告朱某甲驾驶的无号牌助力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原告朱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乙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朱某甲应共同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汝城县人民医院治疗,至2011年9月26日,原告行动自如,生命体征平稳,医生多次查房,原告均不在病房,视为自动出院,原告住院共46天,产生医疗费x.05元。原告朱某甲的损伤经郴州市庐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用700元。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朱某乙支付了医疗费1900元,被告王某支付给原告朱某甲相关费用x元。粤x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车主系王某,且已向被告财保汝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x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另查明,原告朱某甲的父亲朱某乙耀生于X年X月X日,母亲曾又香生于X年X月X日,父母均健在且生有三个儿女;原告朱某甲有一女儿朱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原告朱某甲自2007年至今在城关镇朱某乙萍牙科诊所从事医疗辅助人员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朱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左转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对原告朱某甲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车主王某明知朱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了酒,还让其驾驶自己的车辆的行为,对事故造成原告朱某甲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朱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粤x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财保汝城支公司处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受害人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的规定,由被告财保汝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

关于被告朱某乙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财保汝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交强险是国家设立的一种强制保险,目的是为了使不特定的受害人及时某得经济赔偿,减少经济负担,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驾驶员是否取得驾驶资格、是否饮酒后驾驶,不应成为受害人是否获赔的理由,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保险人可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垫付责任后,再依法向肇事机动车方追偿。因此,财保汝城支公司以本案被告朱某乙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做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朱某乙、王某已赔偿给原告的损失部分,可以直接抵扣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并参照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对原告朱某甲的各项损失核实为:医疗费x元;误某参照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标准计算至原告出院日共46天,即x元/年÷365天×46天=4708.64元;护某x元/年÷365天×46天=20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天×46天=552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x.7元/年×20年×10%+x元/年×9年×10%÷2+4310元/年×9年×10%÷3+4310元/年×10年×10%÷3=x.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营养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66元。对上述各项损失,被告财保汝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x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某4708.64元、护某2081.7元、残疾赔偿金x.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计5000元,共计x.66元;原告损失的剩余部分6147元,由被告朱某乙、王某共同赔偿80%即4917.6元,原告自负20%即1229.4元。本案被告朱某乙、王某已向原告朱某甲赔偿x元,扣除4917.6元后,剩余的9982.4元直接抵扣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款,故被告财保汝城支公司尚应赔偿原告朱某甲损失x.2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朱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护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66元,扣除被告朱某乙、王某已赔偿的9982.4元,尚应赔偿原告朱某甲损失x.2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6元,由被告朱某乙、王某共同承担645元,原告朱某甲承担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某乙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思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某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某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某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某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某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

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人员人数。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某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某、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附:户名:汝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户

帐号:18-(略)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汝城县X路支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