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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犯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抢夺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骑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行至睢阳区博爱办事处南城门北500米处,将被害人金某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物品和700元现金,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被抢赃款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陈述;证人魏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2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丽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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