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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宋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镇X街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乾县文博成品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乾县X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村X号,系陕x货车驾驶员。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锋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查,2011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宋某驾驶陕x轻型货车沿乾兴路由南向北行至9Km+120m处与同向前方李某驾驶的陕x小轿车相撞,致陕x小轿车失控又与前方苟智斌驾驶史玉果的陕x小轿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乾县交警大队认定,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苟智斌不负事故责任。之后,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及其它损失费等共计x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乾县文博成品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宋某于2012年1月4日前一次性赔偿李某车辆损失共计x元整。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王颖

代理审判员董卫群

二0一二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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